医疗纠纷:体检发现甲状腺结节,术后甲状腺残腔出血致被害人死亡

乐正康康 2024-10-21 13:56:40

一、患方诉称

2023年5月上旬,受害人孙某某(已死亡)去某某体检机构体检,发现孙某某为甲状腺结节,过两天后又到某医大复检,确诊为恶性甲状腺结节。原告王某良联系被告某县医院胸泌乳甲外科副主任张某某,张某某又联系的专家孟某给孙某某做手术治疗。

2023年5月13日,孙某某入院术前检查。2023年5月14日晚5点对孙某某进行手术治疗。手术进行一个半小时左右手术结束,孙某某出手术室并无其他症状。当日晚上九点多孙某某苏醒过来,这个期间被告某县医院没有对孙某某进行术后监护,也没有任何监测设备和护士护理。

2023年5月15日早上4点多,孙某某出现窒息。被告某县医院科室没有任何抢救的医疗设备,抢救一小时后才通知家属转院某市某医院入院重症室治疗。某市某医院出院诊断孙某某为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呼吸衰竭、乳酸性酸中毒、呼吸心跳聚停、脑水肿、多脏器损伤等多项诊断,某市某医院无法治疗。

二、患方观点

后原告王某良无奈只好又回到某县医院治疗4天后,孙某某于2023年5月24日7点40分左右被告县医院通知原告王某良孙某某死亡。诉请判令二被告赔偿944571.53元。

三、某县医院辩称

参考鉴定意见,我院应承担总费用70%;保险限额50万元费用。以上答辩意见请法院酌情考虑,依法判决。

四、尸检结果

被鉴定人孙某某系甲状腺残腔出血、血肿形成、喉出血,可能诱发喉痉挛,致心跳呼吸骤停,抢救后,心跳恢复,呼吸机辅助呼吸,终肝脾等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五、鉴定意见

某县某人民医院存在术后监护不到位、窒息症状处置不及时的医疗过错,在孙某某死亡原因中承担主要责任。

六、庭审意见

1、根据鉴定意见,某县医院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刘某贤、王某良请求被告某县医院承担90%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损失以上合计816621.45元,为原告合理费用。以上费用按70%的赔偿责任,被告某县医院应赔偿原告刘某贤、王某良571635.02元。

2、被告某县医院诊疗过错致孙某某死亡,应赔偿原告刘某贤、王某良精神抚慰金50000.00元。原告按200000.00元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其多出部分不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3、原告刘某贤、王某良实际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0.00元,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及本案实际,被告应合理负担5000.00元。

4、为明确医疗过错责任,被告支付的鉴定费20000.00元,依法应由诊疗机构被告某县医院承担,但原告同意负担10%即200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在赔偿款中予以相应冲减。故被告某县医院共应赔偿原告刘某贤、王某良各项费用624635.02元。

5、因被告某县医院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医疗责任险,原告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同意并案处理直接向原告进行赔偿,不违反法律规定。

6、按保险合同约定,每次事故医疗责任保险每人赔偿限额为400000.00元,附加精神损害责任保险每人赔偿限额为50000.00元,故保险公司应对某县医院的赔偿责任在医疗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400000.00元,在精神损害责任保险限额赔偿原告50000.00元,合计450000.00元,其余174635.02元由某县医院赔偿给原告。

七、法院判决

2023年9月1日判决,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某保险公司赔偿450000.00元;由某县某人民医院赔偿174635.02元。

【司法裁判案例】

0 阅读: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