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从烟草局工作人员的指示,反而令烟酒店经营者丧失烟草专卖资格。这个责任究竟应当由谁承担?
据悉,2021年5月6日,张万敏五年租房合同,肥西烟草局向肥西县桃花镇源冠烟酒店颁发一年期《烟草经营零售许可证》。次年3月9日,鉴于许可证即将到期,烟酒店经营者张万敏女士微信咨询肥西烟草局工作人员王广荣(肥西烟草局指定的管理源冠烟酒店的负责人)换证时间。王广荣回复:“到4月中旬再延续。”
至2022年4月中旬,张女士再次联系王广荣咨询具体换证时间。这时候王广荣却告诉她:国家文明委新规定“经营地点距离幼儿园不足200米,不符合延续换证条件。”
这让张女士万分困惑。她经营的烟酒店经营地址没有发生变化,2021年符合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为什么如今却不符合了呢?张万敏要求出示国家文明委200米距离文件,随后,于2022年5月5日,肥西烟草局向源冠烟酒店下达了《责令暂停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进行整顿的决定》。
收到《决定》后,张女士当即提起行政复议。经合肥市烟草审查认为,“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于是撤销了该决定。但是在张女士行政复议期间,于2022年5月7日,肥西烟草局以“未申请延续办证”为由注销了源冠烟酒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是以待15天行政复议生效后,张女士向肥西烟草局申请延续换证,肥西烟草局回复:许可证已注销。粗暴收回了烟草专卖证原件。
无奈之下,张女士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在庭审中,肥西县法院、合肥市中级法院对张女士提供的证据、录音、证词一律不予采信、采用。2023年5月6日,合肥市中院作出(2023)皖01行终137号行政判决,以张女士未按期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为由,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该诉讼结果大大出乎了张女士的预料。因为她通过查证,知晓了烟草许可证延续申请的日期。同时了解到,根据《烟草专卖法》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零售销售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米内销售,并非王广荣告知的200米。她经营的烟酒店完全符合延续资格。但是她却全程被肥西烟草局工作人员王广荣违法更改办证申请日期、私自篡改法律规范进行欺骗。而其经过及相关证据她均已向法院提供。所以她对法院违背客观事实的认定和枉法判决结果并不认可。
她认为,王广荣是涉事烟草局工作人员,是烟草局指定的管理其烟酒店的负责人,她提前50余天向其咨询延续办证事宜,而后按照其指示行事,已经尽到了自己的应尽义务。但王广荣伪造法律法规欺骗她,以莫须有理由告知她不符合延续换证条件。并且在这个过程中肥西县烟草局全程配合,甚至配合王广荣下达了《责令暂停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进行整顿的决定》。可见,王广荣的行为并非个人行为,他的行为代表了肥西烟草局的处理意见。既然如此,而她依照烟草局处理意见行事,并无不妥之处。即便是由此导致错过申请延续办证时间,也是由肥西烟草局错误的行政行为导致,应该由烟草局承担不利后果和相关责任。那么法院何以违背客观事实、违背《诉讼法》规定偏听偏信,故意以她没有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延续申请为由,将导致错过申请延续办证时间的原因归咎到她这个受害人身上?并让她承担该不利后果?如此故意偏袒了枉法单位安徽省肥西烟草局的枉法裁决严重违背了司法部门的公正性。
另外,根据张女士事后查明,就在王广荣等人以“张女士经营烟酒店与幼儿园距离不足200米”为由拒绝她的延续办证申请的同时,肥西烟草局却暗箱操作,为她经营烟酒店右侧的俊家房产办理了烟草专卖许可证。而该店经营者彭慧是王广荣的亲戚。甚至当时俊家房产店头未换,一包烟未摆放。直到后来才改名为中联超市,再改名为建联便利店。
试问,既然肥西县烟草局的执行标准何在?既然其认定张女士经营的烟草店不符合距离要求,何以为与之相邻的俊家房产何以符合要求?难道只因为该店经营者与烟草局王广荣、烟草主任汪某存在亲戚关系,而汪主任的父亲又是前任烟草局长?而这也不难解释王广荣何以故意欺骗、刁难张女士,不为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而肥西县烟草局、甚至法院又全都全力配合了。
只是,国家事业单位、国家司法机构如此内外勾结、徇私枉法,为了给个人亲属谋取不当得利;利用手中掌握的行政权力、司法权力,肆意侵害普通创业者、普通大众的合法权益,并最终导致受害人亏损严重,丧失烟草专卖资格。如此做法,是否合法?是否合理?根据最新消息,合肥市中院判决下达后,受害人张女士向安徽省高院反映情况,但至今无果。又向最高人民检查院寄信投诉,于2023年8月24被转至安徽省高级检察院。然而张女士电话咨询却被告知:“没有,查询不到”。这等结果令人绝望。希望相关纪委、监察部门及时关注到这起案件,严惩不法分子和涉事单位的不法、不当行为,尽早为受害人解决办证难题并赔偿其损失,给普通创业者一条活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