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挂靠曙光公司承包大铁某建的一项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经过备案和结算等程序,张三未收到工程款,遂向笔者咨询,希望能通过诉讼向曙光公司或大铁某建主张工程款。那么作为挂靠方,应当怎么实现债权呢?
挂靠通常是指没有资质借用其他有资质的单位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虽然最高院民一庭认为挂靠人的地位也是实际施工人,但与建工司法解释(一)中第43条中的“实际施工人”相对照,可以得出结论,挂靠人并没有权利直接起诉发包人。因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权利仅赋予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对于挂靠、多层转包和多次违法分包的情况,施工人并没有权利突破合同相对性。
当然在最高院的判例中,如果发包人知道挂靠人实际是施工合同的相对方,双方间成立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当然在具体认定合同效力时,由于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归于无效,但这种特殊情况下,挂靠人有权直接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在工程验收等情况下,参考合同结算条款进行折价补偿。
那么,对于发包人并不明知挂靠人的情况。挂靠人除了起诉被挂靠人,有没有可能仍起诉发包人呢?
答案是有的,挂靠人在被挂靠人怠于主张工程款时,有权提出代位诉讼,直接替代承包人的地位,直接起诉发包人。
被挂靠人的义务,除了向发包人承担保证工程质量等连带义务外,对挂靠人只有工程款的转付义务,在扣除约定的税费和管理费后向挂靠人转付款项,并不存在其他付款义务,更不应对工程款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张三行使债权人代位权条件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成就?《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因此,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曙光公司系承包人,张三挂靠系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有权依据双方挂靠关系向大铁某建公司主张工程款。现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但曙光公司未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向发包人主张过工程款,对实际施工人张三造成损失,且本案曙光公司的工程款债权不是专属于其自身的债权,故张三可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曙光公司对大铁某建公司的工程款请求权。
(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