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诉称
2022年10月18日,原告李某某因怀孕40周,遂到被告医院待产并办理住院手续,2022年10月20日下午在被告处进行腰硬联合麻醉下“子宫下段剖宫产术”,13:55剖一女活婴,术后安返病房。
但是术后转天原告下床活动时,突然发现右下肢无痛觉且无法行走,左下肢感觉过敏,经诊断为:腰1水平脊髓损伤;骶管囊肿;腰骶部深筋膜软组织少量渗出。后转入被告康复医学科治疗,但效果无明显好转,至今原告右腿无痛觉且行动不便。
原告在住院前及住院期间并未发现双下肢感觉异常、活动异常及肌力减退等情况,在剖宫产手术后却造成原告脊髓损伤。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9,911.27元。
二、患方观点
1、术中,被告存在穿刺过程中出现神经损伤可疑时后续处理流程不规范的过错。2022年10月20日手术当日,麻醉医师在原告腰部置入腰麻针时,原告感觉双下肢存在麻木疼痛的异感并及时告知医生,此时原告的身体状况就已经提示院方穿刺导致神经损伤的可能,但是被告未及时终止手术并评估原告的状态而继续进行,这进一步导致原告在术后严重的神经损伤。
2、被告存在穿刺位置选择不当且腰椎穿刺过程中医生操作不当的过错,造成原告腰部神经根损伤,从而导致原告目前右腿接近瘫痪的状态。
3、术后,被告在得知原告双下肢存在异样时,存在未及时完善相关检查,明确诊断,延误了早期诊断治疗的时机的过错。手术后转天原告便告知医生双下肢活动障碍或感觉障碍,被告在得知后根本没有予以重视,直到第三天才进行会诊,但也未及时进行腰椎磁共振检查诊断病情,未对症给药,且无任何好转。
直到术后第五天进行腰椎磁共振检查后才明确诊断为:腰1水平脊髓损伤。被告这一诊疗过程中,违反诊疗常规,疏忽大意,未尽到注意及相应的诊疗义务,使原告错过最佳治疗时机,损害后果进一步加重且不可逆转。
三、被告某县某某医院辩称
1、根据产妇入院情况选择“椎管内麻醉--蛛网膜下腔阻滞”简称“腰麻”,麻醉方式正确。
2、选择在腰椎3-4间隙进行穿刺是安全的范围。
3、使用麻醉药品为1.3ml的罗派卡因,用量合理。
4、腰麻神经损伤的发病率为3.5/10000一8.3/1000O,虽谨慎操作,但很难预料。为不可预知,无法完全避免。
5、术后患者核磁显示:骶管囊肿,存在个体组织变异,使在其附近进行的操作变得困难,操作风险增加,不可预知性导致麻醉风险显著增高。
6.在穿刺操作有异常感觉时,因患者饱胃(需禁食12小时)无法改为全身麻醉。全麻饱胃易使胃液反流误吸,引起吸入性肺炎。
7、进行穿刺过程中患者感觉右下肢有触电感,麻醉医生已做出相应的处理,根据患者当时胎儿的情况,不可以终止手术。
8、椎管内麻醉属盲探性操作,可有硬膜外腔出血、硬膜穿破后头痛、神经根或脊髓损伤所致肢体麻木甚至截瘫、全脊麻所致呼吸心跳骤停等意外及并发症的出现,术前已将上述充分告知患者并签字。
9、神经损伤的修复时间不等,它与损伤的程度有关,一般几个月到两年。该患者不足半年,有可能恢复正常。
四、鉴定意见
1.某县某某医院对被鉴定人李某某的诊疗过错与李某某的损害后果(神经损伤)系主要原因;
2.被鉴定人李某某,女,1995年12月28日出生,目前未达评残标准;
3.被鉴定人李某某的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原告为此开支鉴定费17,800元。
五、医疗过错分析
1、被鉴定人李某某的损害后果认定为:剖宫产术中实施麻醉时损伤神经,致双下肢出现感觉异常,病情加重,病程延长。
2、某县某某医院在被鉴定人李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术中麻醉操作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致患者神经损伤;术后对患者病情严重性认识不足,未及早明确诊断,给予有效治疗,延误病情。
3、根据医学领域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考虑到椎管内属盲探操作,可有硬膜外腔出血、硬膜穿破后头痛、神经根或脊髓损伤所致肢体麻木甚至截瘫等并发症,其神经损伤的发病率为3.5/10000-8.3/10000,虽谨慎操作,但很难预料。
六、法院判决
2023年8月21日判决,被告承担90%的责任,由某保险公司赔偿43,489.28元;由被告某县某某医院赔偿13,086.58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