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医方错误的选择介入栓塞治疗脑动脉瘤,造成受害人死亡

乐正康康 2024-11-11 14:10:45

一、基本案情

高某于2018年2月5日凌晨六时因突然头疼、恶心被送至某市W医院做头部CT检查提示蛛网膜下腔出血,因病情严重后转至某医院神经外科,诊断为:左侧颈内动脉后交通段动脉瘤,于当晚行动脉瘤介入栓塞术。

术后瘤体破裂再次行钻孔引流术,2月8日再次行颅骨去骨瓣减压术暂时性气管切开术,术后高某一直呈昏迷状态。后转入多家医院治疗,其中2018年9月25日至2018年10月9日在同济医院住院治疗。

二、患方观点

受害人高某于2018年2月5日经120送到某医院救治,诊断为:脑动脉瘤,受害人神志清楚,行走自如、对答如流。当天晚上专家不在,被告自作主张,突然将患者拉到手术室实施手术,经多家医院抢救治疗无效,导致受害人成为植物人的严重后果。

出院后,原告购买了康复治疗仪,受害人一直在家康复治疗。2019年原告将T医院、H医院、某医院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委托某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受害人高某进行了司法鉴定。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某36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0月11日生效,确定由被告方承担40%侵权责任。由于受害人术后健康状况下降,于2022年3月30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被告某医院辩称

1、被告因诊疗过错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已经法院审理、判决并赔付到位,被告不应再就同一行为重复要求赔偿;

2、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高某的死亡与被告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不应承担新的赔偿责任;

3、原告的赔偿清单中存在重复赔偿项目,应予以剔除。

四、鉴定意见

某医院在对患者高某的诊疗过错与其损害后果参与度理论值为21%-40%。高某的残疾程度评定为一级残疾。

五、医疗过错分析

某医院对高某入院的诊断准确,有明确的手术指征。颅内血管动脉瘤手术治疗的主要有开颅夹闭和血管内介入治疗两种方式,医方术前向患者推荐血管内介入治疗,根据患者病情,影像学特征及治疗所需费用,介入治疗并不是优选方案。

医方邀请H医院专家参与手术,有邀请函,但术前讨论、手术记录,病程记录等病历资料均无相关记载,医方称H医院专家在手术室查看了病人,并实施了手术,而手术记录的手术者并非是邀请的专家签名。

按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治疗文书,说明其手术记录未能真实的反应医方的诊疗情况。

2月5日术后医方对患者的观察护理不够,对气管内痰液未及时清除,食物残渣误吸入气管内未能及时发现和清除,未能保障呼吸道通畅,痰栓食物残渣堵塞气管,不但影响呼吸功能且加重了肺部的感染几率,加重病情。

由于颅内血管瘤是一种高风险性疾病,加之术后并发症以及患者本身血管条件不佳,是对患者目前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

六、庭审意见

鉴定意见书中鉴定了某医院的过错参与度。按照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具体过错,本院认定其承担40%的赔偿责任,原告经济损失共计930734.03元,被告应赔偿原告372293.61元(被告已根据生效判决赔付高某伤残赔偿金293648元)。

七、法院判决

2023年6月19日判决,被告某市某医院赔偿共计372293.61。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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