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被判赔治疗护理费,发现受害人死亡的,支付后能否要回?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4-07-31 08:58:05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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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判决确认侵权人、保全公司赔偿受害人后续治疗费、生存期护理费22万余元;保险公司在履行判决后发现:

受害人在案件做出判决前、法庭辩论终结后已死亡,能否主张返还该笔22万余元费用?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朱某、保险公司诉田某、蔡某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明确:无需返还

法院认为,

在新时代,司法裁判过程已不再是与法条做简单比对的过程,而是蕴含着科学理性裁判思维和多元复杂裁判方法的过程,新型、复杂、疑难案件尤其如此。

如果本案机械适用法条,因受害人此时死亡,原审诉讼中原告主体资格就存在问题,再审法院若裁定程序违法、发回重审,这就涉及随着原审诉讼请求变更,赔偿项目将相应发生变化,最终导致赔偿金严重“缩水”。

公平、诚信、公序良俗原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律中的重要体现,如支持再审请求,那么本案民事赔偿责任与侵权结果失衡,再审法院无法作出一份侵权人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判决,受害人家属亦无法认可这样的“退赔”,普通民众也无法接受这样的“正义”。

一、就后续治疗费用和生存期间护理费用的补偿性和预测性而言

这些费用旨在弥补因伤害导致的功能丧失或需再次治疗的医疗费用,以及因生存期间潜在损害而产生的护理成本。这些费用的评估需考虑伤害的严重性、已接受的治疗、医疗技术发展等因素,是一个持续且可能多次发生的补偿过程。生存期间的护理费用涉及对受害人预期寿命的不确定性和难以预测的损害。

二、从民事诉讼的程序结构来看,“法庭辩论终结”应被视为确定事实的截止点。

民事诉讼的程序安排遵循逻辑、科学和合理性原则,所有诉讼参与方和审判机构都应遵循民事诉讼的规则和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法律事实的审查和认定应在法庭辩论结束时确定,此时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被最终确定,通常不应再有争议,以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有序和公平进行。民事诉讼法也对此有明确规定,旨在维护判决的稳定性、权威性和公正性。

故受害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后、裁判文书签发前去世,不应影响判决效力。

三、从法律、道德和情感的和谐统一角度出发,应尊重公众对公平正义的基本理解。

根据普遍的社会认知,死亡是比受伤更为严重的结果。如果因受害人去世,反而还需要返还保险公司22万余元,这将意味着违法者因受害者的去世而减轻了赔偿责任,这违背了民法的公平、诚信和公共道德原则,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诚信友善”公民价值准则,不符合法律、道德和情感的和谐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最高人民法院法〔2024〕92号)中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据此,上述案例对此后的类案判决将有法定参考作用。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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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朱某、保险公司诉田某、蔡某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23)鄂05民再12号,来源于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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