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1年5月4日00:26分,苏某因“胸痛半小时,伴有憋闷感”到被告某医院就诊,急查心电图后初步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被告某医院对苏某作含服硝酸甘油及阿司匹林处理后,转至被告N医院进一步治疗。
2021年5月4日01:06分,苏某到达被告N医院时呈昏迷状态,初步诊断:1、心跳呼吸骤停;2、急性广泛前壁心肌梗死。被告N医院对苏某收抢救室,持续心脏按压,2时24分,苏某经被告N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患方认为
1、苏某死亡原因系急性心肌梗死,被告某医院作为首诊医疗机构,系2级医疗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执行心肌梗塞的治疗规范,对患者及时采取P2Y12受体拮抗剂、再灌注治疗(包括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PCI或静脉溶栓)、β受体阻滞剂等治疗,但被告某医院进行心电图检查及阿司匹林治疗外其他应尽的诊疗措施均未实施,是导致苏某死亡的根本原因。
2、根据硝酸甘油的使用说明,心肌梗塞禁止使用硝酸甘油治疗,被告某医院在已经确诊苏某急性心肌梗死的前提下,仍然进行硝酸甘油治疗存在错误,苏某死亡与被告某医院错误使用药物治疗存在因果关系。
3、被告某医院在苏某心肌梗塞发病期,病情凶险,随时可能死亡的情况下,违反诊疗规范要求,在没有医护人员护送及救护车情况下,让苏某自行到上级医院进行治疗的方法无异于是将患者推向死亡。
4、被告某医院在转诊时,未将患者的病情和转诊的医疗措施内容、转诊的相关医疗风险以及替代治疗方案等告知患者或家属。
5、N医院延误治疗时间,没有及时对苏某进行抢救。
6、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535930.48元。
三、被告某医院辩称
1、苏某到院后我院立即对其进行心电图检查,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诊断及时、正确。2、我院为基层医疗机构,不具备进行急性冠状动脉血管重建术的技术和条件,在对苏某进行必要的处置(口服硝酸甘油、阿司匹林)后,建议患者急转至离我院仅3公里的N医院进一步治疗,我院已尽到了诊疗义务。
四、被告N医院辩称
1、患者病情中,病情进展凶猛。苏某就诊我院时意识丧失、双瞳孔散大、血压测不出、大动脉搏消失、呼吸心跳测不到,虽经抢救,患者基本生命体征未恢复,符合心源性猝死的特点,抢救成功率很低,目前也仍是国际性难题。
2、我院抢救过错符合救治原则。接诊后,我院即人工胸外按压、气管插管接呼吸机辅助呼吸、电除颤、反复静推肾上腺素等抢救措施。患者血压、心跳未恢复,但心肺复苏仍然继续进行。但终因患者濒死状态,无力回天,于02:24分宣告临床死亡。
五、鉴定意见
苏某,男,1952年5月7日出生,某医院对苏某的医疗过错与苏某死亡后果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因素,过错参与度拟为10%左右; N医院对苏某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参与度为0%左右。
六、医疗过错分析
1、医方对被鉴定人的体格检查不完善,未进行血压、心率、呼吸、血氧饱和度等监测。
2、硝酸甘油可用于心肌梗死的治疗,低血压及心动过速患者慎用,因未进行血压、心率监测,现有资料无法判断是否可使用硝酸甘油。
3、医方进行12导联心电图检查虽未违反诊疗常规,但一般优先记录18导联心电图。
4、用药不完善:未给予β受体阻滞剂、氯吡格雷或替格瑞洛等药物治疗。
5、患者转诊应该由医护人员陪同转运,或者联系附近具备冠脉重建或者溶栓技术的医院进行接送。但医方未履行这一规范。
6、被告某医院在没有治疗条件的前提下,对于本例患者的病情,是应该转诊的,且应该争分夺秒地进行转诊。
7、根据指南,对于急性心梗的患者,如果就诊没有PCI条件的医院,如果能在首诊120分钟之内转诊到有条件进行PCI治疗的医院进行治疗,则应当转诊。
七、法院判决
2023年10月17日判决,被告某某医院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付85933.48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