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一女子为报复丈夫,在离婚前向姐姐借款86万,离婚后姐姐找到丈夫要求还款,被拒后姐姐将丈夫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梅梅和小徐结婚了几年,一直没有小孩,虽然两人的感情不温不火,但梅梅没想到有一小徐竟然向她提出了离婚。
梅梅很不解,夫妻相处中磕磕绊绊是难免的,虽然结婚后两个人的感情变淡了,但她认为两人之间仍有感情。
梅梅坚决不同意离婚,但是小徐打定了主意不想要继续这段关系,小徐开始不回家,后面甚至发展到与梅梅分居。
梅梅的姐姐,不忍心看到妹妹受到不公平的对待,她安慰妹妹既然丈夫已经铁了心,那就不要强求,但也要让小徐付出代价。
于是,在姐姐的建议下,王梅梅梅多次向王薇借款,两年内累计借款超过86万元。
当分居两年后,丈夫再次提出离婚时,梅梅觉得自己也已经缓过来了,于是同意了离婚。
如释重负的小徐原以为可以准备开始新生活,不料有一天,梅梅的姐姐找上门来,她出示了梅梅两年来的借款证明,要求小徐偿还这笔钱。
小徐很无语,他自与梅梅分居以来,两人虽然名义上是夫妻,但实际上各自生活,互不干涉,他对借款一事一无所知。
而且他又不缺钱,哪里需要妻子去找姐姐借钱来养活自己,他直接把梅梅的姐姐赶了出去。
没多久,梅梅的姐姐将小徐告上法庭,要求他全额偿还本金和利息。
《民法典》规定了: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梅梅借款的时间,还在与小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么看梅梅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小徐有义务偿还。
虽然小徐与梅梅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不过这笔债务是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梅梅的姐姐确实有权向小徐提出还款。
但《民法典》也规定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梅梅的姐姐主张这笔债务,是用于小徐与梅梅的共同生活支出,却拿不出实质性的证据加以佐证,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而法院已经查明,小徐对这些债务并不知情,也已经确定,这些钱均转梅梅的个人账户中,所以梅梅姐姐提出共同债务的主张,法院不许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梅梅姐姐的诉求小徐无需承担债务。
对于此事,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