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合伙项目尚未完成,能否以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解除合同?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4-09-13 10:28:34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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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如果是合伙合同,在投资项目尚未完成清算程序或未正式终止之前,

合伙人能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投入资金吗?

最高院在《陈灿清、何家进合伙协议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在投资项目尚未完成清算程序或未正式终止之前,合伙人若主张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要求终止或解除投资法律关系,并基于此请求返还其投入的资金,这种主张通常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最高院认为,

陈灿清与何家进、何家旺约定投资采矿项目并实际进行了投资,投资行为本身必然存在风险,不能因为投资行为不顺利而主张双方投资目的不能实现,在投资项目尚未清算或者终止的情况下,陈灿清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主张投资法律关系终止或解除并请求返还投资款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陈灿清虽主张其投资的并非案涉白庄采区,但是仅为其单方陈述,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且本案中亦无证据证明存在可以退伙的其他情形,陈灿清与何家进、何家旺之间合伙投资法律关系依然存在,并未终止或者解除。

关于何家进、何家旺返还给陈灿清的400万元款项的性质,鉴于双方构成合伙投资关系且尚未清算,该400万元无论是多投资款项、还是利息亦或是投资回报,都是投资项目内部审核问题,与本案诉请并不直接相关,一、二审判决未予审查并无不妥。

因此,通常情况下,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而对于合伙合同来说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为它不仅涉及合同法的规定,还涉及合伙企业的内部管理、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关系等因素。合伙合同的解除通常需要更加谨慎处理,以保护所有合伙人的利益。

在未经清算的情况下,合伙人无法确切证明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因此,其提出的终止或解除投资法律关系并返还投资款的请求,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此外,投资项目往往涉及多方利益和复杂的财务状况,只有在项目清算后,才能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剩余财产可供分配。

如果合伙人在项目清算前就主张返还投资款,可能会损害其他合伙人或项目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从而违反了公平原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在投资项目未清算或终止的情况下,合伙人应谨慎行事,不宜轻易主张解除投资法律关系。合伙人应当寻求与项目其他方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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