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神话的发生似乎可大别为二,一是自然的,一是人为的。自然的发生,因为神话本身是历史传说,历史传说在传递中不自觉的神化了,于是变成又是历史又是神话;但是我们可以披剥华伪,把神话中的历史部分提炼出来,重造古史。还有一种自然发生的神话,乃是由于人类求知欲的伸长,以及人类想象力的奔放,往往造成极离奇的神话。人为的神话,就是所谓神道设教。——《商代的神话与巫术》,《燕京学报》第二〇期,第486页。
2.占卜本身乃是一种巫术,藉兽胛骨与龟甲为媒介,以求获得“神明”对于人们所询问的问题的回答。这种巫术的存在,表明当时的人相信有特殊的“神明”的能力之存在,足以影响人们的生活,决定人们行止的吉凶。古代的人在为生存而和自然和野兽作斗争的过程中,在获取生活资料的过程中,由于武器和生产工具的简陋,由于对自然现象了解之愚昧和控制之无能,不得不屈服于神明统治世界的一种看法,而在统治阶极,为了要保持他们的特权,也乞灵于祖先、神明来保护自己的利益。有了这种意识,在行动上是凡事占卜,以祭祀、求告、崇拜的方式来求助于祖先、神明。对于祖先、神明的崇拜及其崇拜的仪式,构成了所谓宗教。
恩格斯说过,“任何宗教都不是别的,而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支配着人们的那种外界力量在人们头脑中之幻想的反映,在这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非人间力量的形式。在历史的初期,这样被反映的,首先是自然的力量,在往后的演变中,自然的力量在各国人民中获得各种不同的复杂的人格化。”(恩格斯《反杜林论》页104,三联)
宗教是信仰超自然的、虚幻的亦即非具实的帝、神等之存在的。它是相当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反映,以一种空想的、幻想的形式出现的反映。
殷人对于自然力量的崇拜,对于通过巫术行为与自然发生虚幻的交通,反映了当时农业生产的重要和当时部族之间斗争的激烈。殷人的上帝的权威以及卜辞中所记录的祈吿的内容,都说明了这些。殷代的宗教,还是相当的原始的。但是社会向前发展,改进了生产方式和工具,社会制度也因之而变,经验产生了自然规律的认识。于是原始的宗教仪式虽依然存在,逐渐的僵化、形式化了。
就卜辞的内容来看,殷代的崇拜还没有完全形式化。这表现于占卜的频繁与占卜范围的无所不包,表现于“殷人尚鬼”的隆重而繁复的祭祀,也表现于铜器、玉器、骨器等器物上所雕铸的动物形象的森严(不同于西周时代的温和和中庸)。但是,祖先崇拜的隆重,祖先崇拜与天神崇拜的逐渐接近、混合,已为殷以后的中国宗教树立了规范,即祖先崇拜压倒了天神崇拜,殷以后的祖先崇拜(特别是表现于丧服的),是与封建的土地财产所有制的分配和继承相关连的。由此可见,宗敎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也反映了当时的社会制度的性质。
《周礼·大宗伯》所记祭祀的对象,可大别之为三类:
甲、神,天神,大神:昊天、上帝;日,月,星辰;司中,司命,风,雨。
乙、示,地示,大示:社,稷,五祀,五岳;山,川,林,泽;四方,百物。
丙、鬼,人鬼,大鬼:先王。
卜辞所祀,可分为相应的三类:
甲、天神:上帝;日,东母,西母,云,风,雨,雪。
乙、地示:社;四方,四戈,四巫;山,川。
丙、人鬼:先王,先公,先妣,诸子,诸母,旧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