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的监控是什么人都能看得吗,你配吗?”一男子在银行存下8万元,结果两年后再查却变成了2万元,男子坚称不是自己取的,要求查监控,没想到工作人员却直接拒绝。男子一怒之下找到记者曝光,银行竟然说要告男子诽谤。这是怎么回事呢?
一、案件回顾
张生是个普通的上班族,每天的生活就是上下班,也没有女朋友。两年前,他辛辛苦苦攒了8万块钱,特地选了个信誉好的银行存了进去,打算将来买房用。这钱对他这个月薪只有五六千的基层员工来说,那可是个大数目,都是他一点一滴省下来的血汗钱。
可是,当两年后张生再去查账户的时候,却发现里面的钱竟然只有2万了,他心里那个慌啊,就像被人偷了东西一样。张生赶紧问银行是怎么回事,银行工作人员却递给他一份取款凭证,说钱是他自己取走的。张生一看那份凭证,顿时火冒三丈,他坚称自己从未进行过那些取款操作,更别提签名了,他说:“我那段时间忙得连轴转,根本不可能有时间来银行取款。而且这个签名,明显不是我的笔迹!”
对此,银行工作人员解释道:“我们的系统显示,这些取款操作都是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进行的,而且都有您的签名。我们也不能随便怀疑客户的诚信啊。”张生听了这话,更是气不打一处来。他说:“你们这是什么意思?难道我是在无理取闹吗?我要求看监控录像,我要证明我的清白!”但银行方面却表示,由于监控录像的保存期限有限,那些取款时的录像已经过期自动删除了,他们无法提供任何证据来支持张生的说法。
张生感到绝望和愤怒,他觉得自己被银行摆了一道,却无力反抗,他不甘心就这样放弃,于是,他多次与银行沟通,希望他们能够重新调查此事,但每次都得到了相同的答复:取款记录是真实的,监控录像已经删除,无法恢复。张生无奈之下只好选择了报警,他希望警方能够介入调查,还他一个公道。
然而,当民警到达现场后,却认为这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他们的管辖范围,他们建议张生和银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并劝离了张生。走投无路的张生,只好找到媒体来曝光此事,希望能够引起更广泛的关注和帮助。他联系了当地的一家知名报社,向记者详细讲述了自己的遭遇,记者听了张生的叙述后,觉得这是一件非常值得关注的民生事件,他们决定对此事进行深入调查,并帮助张生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但银行却认为张生在没有确认事实的情况下,就散步了对银行不利的言论,这是对银行的诽谤,因此,如果张生说的不属实,他们将会依法要求张生赔偿损失。
二、法律分析
那么在本案中,银行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呢?张生又是否构成诽谤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存款关系构成合同关系,银行负有保障客户存款安全的义务。若银行未能妥善保管客户资金或未经客户授权擅自处理客户账户,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如果取款凭证上的签名不是张生本人所签,且张生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取款时间段内无法到场,那么银行方面可能会因为未尽到资金安全保障义务而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要求对方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同时,根据行业惯例和监管要求,金融机构应妥善保存交易记录及监控录像等关键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本案中,银行以监控录像保存期限有限为由,拒绝向张生提供取款时的录像作为证据,这可能违反了其作为金融机构的证据保存义务,因此在法律角度来看,银行可能会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如果张生的陈述是基于其真实遭遇且目的是为了寻求帮助和解决问题,而非恶意编造事实诋毁银行,那就不构成诽谤。反之的话,银行则有权利要求张生承担诽谤责任,并赔偿相关的损失。
最终,在多方的联合调查下,发现张生的钱确实是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的,因此,当地法院责令银行立刻返还张生相应的损失。
三、总结反思
事情曝光后,很多人都对银行“不可一世的态度”进行指责,这也侧面反映了部分银行在相关业务上的缺陷。所以银行方面如果想摆脱这种负面新闻,最好的方式还是提高自己的服务,别让大家以后都不爱往银行里存钱了,你们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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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易丽芸
来源:中广电热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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