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心梗行支架介入治疗,手术后患者排便时因心脏破裂死亡

乐正康康 2024-11-14 14:10:40

一、患方诉称

2021年11月27日,丁某某到被告处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被告称需要手术治疗,丁某某于当日办理住院手续并行“经皮冠状造影术+PTCA+支架植入术+冠脉内溶栓术+冠脉内血栓抽吸术”。手术仅用时19分钟即结束,主治医师称手术顺利,患者在家属的陪同下回到重症监护室休息。

术后转二天,丁某某欲排便,家属询问护士可否排便,护士称可以在床上蹲着排便,家属将排便器放到床上,丁某某排便时突然倒下。家属紧急联系医护人员,待患者症状持续数十分钟后,被告医务人员才开始抢救,而此时已错过抢救时机,终致患者丁某某在被告处因下壁心肌梗塞、心脏破裂而死亡。

二、患方观点

事故发生后,原告发现,丁某某到被告处就诊,被告对其病情未予重视,在各项检查均能显示患者心脏多处堵塞的情况下,被告仅就一处阻塞进行治疗,其他病症竟未给予任何治疗,放任病情发展;

另外,术后本应加强护理,但被告不仅没有关注患者的病症及病情的变化,还因被告护理缺失导致患者再次出现心肌梗塞病症,又因在患者出现呼吸困难的明显症状时被告未能及时抢救,严重延误了抢救时机,终致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

被告无论是遗漏治疗、护理的缺失以及未及时救治等多方面均存在严重过错。手术本应是解除患者病症,但被告所谓的“成功手术”不仅没有达到治疗的效果,没能解除患者病症,还因被告的种种严重错误造成了原告亲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原告怀着痛苦的心情找被告要求赔偿损失,被告却拒绝赔偿,故原告诉至贵院,诉请被告向原告赔偿200,582元。

三、被告某医院辩称

1、依据第九版教科书(241-242页)指出:STEMI治疗原则是尽快恢复心肌的血液灌注(到达医院后30分钟内开始溶栓或90分钟内开始介入治疗)。指南指出,若病人在救护车或无PCI能力医院,但预计120分钟内可转运至有PCI条件的医院并完成PCI,则应PCI介入治疗,力争在90分钟内完成再灌注;请注意是力争不是一定!

指南同样指出,在120分钟内完成PCI都是有益的,与90分钟、60分钟无明显差异!该患者首次医疗接触发生15:49分,实际挂号时间为16:02,开始介入时间17:06分,17:20完成造影,与家属沟通后17:25分钟血流开通;

从医疗接触到完成心肌再灌注总共用时96分钟,从实际开始发生医疗关系到完成血运重建治疗时间为83分钟,完全符合教科书及指南要求。因此我院对患者的救治及时并无延误。并且开通时间与心脏破裂是否发生无因果关系。

2、心脏破裂发生机制及易患因素不清楚,其发生可在任何部位的心梗(包括非ST心梗),可以发生在任何血管的闭塞(包括次全闭的),也可发生任何年龄,包括性别,至今无法预防,故患者发生心脏破裂与疾病本身有关,为疾病少数并发症。

3、本案患者无便秘病史,入院当日有排便记录,指南与教科书并未明确指出急性心梗病人须要常规应用通便药物治疗。便秘诊治指南(2016),不管应用何种方式排便,坐、蹲、躺,均需要增加腹部压力才可,增加腹部压力便需要用力;

难道心梗的病人预防心脏破裂的方式是不让其排便吗?难道心梗的病人排便均会产生心脏破裂和猝死吗?显然这些都不可能,因为心脏破裂是疾病的并发症,无法预防,本案患者实为巧合,一切的发生均来源于坏死的心肌。

4、本案鉴定人在鉴定报告中也提到“被鉴定人自身疾病较为严重,系其损害后果发生的客观内在因素”,同时指出即使医方没有上述过错,该损害后果仍然难以完全避免。因此,鉴定结论在认定患者的损害后果为难以避免的情况下,仍认为医方的行为与该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明显相互矛盾。

四、鉴定意见

某医院对丁某某实施诊疗过错与损害后果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原因。

五、法院判决

2023年9月26日判决,被告某医院承担20%的责任,赔偿203928.76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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