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发型店由刘某登记设立,曾某系刘某学徒。
某日,曾某邀请店内客人张某进行“掰手腕”活动,张某表示拒绝,曾某再次邀请,张某遂参加了掰手腕活动。
活动过程中,张某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发型店与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掰手腕”活动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文体活动,该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不为法律所禁止也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其次,张某是在曾某第二次邀请下参加了“掰手腕”活动,未有相应证据证明曾某存在强迫张某参加活动的情况发生。
最后,曾某与张某均系成年人,在本案中并未有证据反应曾某对张某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综上,张某在知晓“掰手腕”活动可能存在风险的情况下,自愿参加活动,属于自甘冒险,曾某不承担责任。
关于理发店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掰手腕”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文体活动,不为法律所禁止也不违背公序良俗,某理发店没有禁止的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读第一,无参与“掰手腕”属于自甘风险行为。
第二,其他参加者对造成损害结果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对文体活动其他参加者的过错认定标准是“故意或重大过失”,并且,在损害已发生的情况下,还要审查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结果扩大有无故意或重大过失。
第三,用人单位组织文体活动且无其他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掰手腕”受伤,能主张工伤赔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