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副省级单位、正厅级架构,其他各级法院也是类似的情况!

小圣杂谈 2024-07-28 14:43:50

目前,政府、法院、检察院合称“一府两院”构成了我国的主体治理体系框架,其中法院系统的最高领导管理机构便是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于1949年10月22日,最高法也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同时,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分别设有相应的高级人民法院(俗称“省高院”),各地市(州、盟)则是设有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而县区(旗)一级还设有数量众多的基层人民法院。此外,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业态的不断丰富,我国还增设了许多专门法院,比如互联网法院、金融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等。

可以这么说,各级人民法院早已是社会治理和国家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一环,也是构筑法治社会基础、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也正因如此,普通大众对于法院系统的力量设置和机构情况也是十分关注,不过由于信息闭塞的原因,导致许多人对于法院系统的机构设置都不太了解。接下来,小圣就为大家介绍一下相关情况,供大家学习了解。

其实啊,法院系统和检察院系统一样都是很特殊的单位,用一句话来概括便是:其单位级别和机构架构所参照的级别标准是不同的。

首先,从机构设置架构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实行的是正部级架构、高级人民法院实行的是正厅级架构、中级人民法院实行的是正处级架构、基层人民法院实行的则是正科级架构。以省一级高级人民法院为例,其设立的审判庭和内设机构都是正处级规格(如办公室、审判管理处、大数据处、新闻宣传处、组织人事处、法官管理处等等),而如果省高院是副部级架构的话,那么其内设机构就不会是处级了。此外,在高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中,只有常务副院长才是正厅级,至于其他的分管副院长都是常规的副厅级。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也是类似的情况,在此就不过多赘述了。

但是,从单位级别来说,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又是分别对应副国级、副省级、副厅级、副处级。还是以省一级高级人民法院为例,高级人民法院是副省级单位,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是法定的副省级领导职务,和省长一样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注意了,这里说的是省级人大而不是省级人大常委会),对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是副国级单位、实行正部级的架构,高级人民法院是副省级单位、实行正厅级的架构,中级人民法院是副厅级单位、实行正处级的架构,基层人民法院是副处级单位、实行正科级的架构。而为了体现单位级别,各级法院院长的行政级别与单位级别保持一致;或者说,法院院长对照同级政府的副职对待,常务副院长按照同级政府部门正职对待。

最后,简单介绍一下我国人民法院系统的机构设置情况:目前,各级法院都设有办公室(最高法叫办公厅)、政治部、立案庭以及相应的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局、审判监督庭(审判管理办公室)等内设部门,下辖相应的派出法庭或巡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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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7-29 20:44

    不懂编制就别乱砍!

    文龙 回复:
    他说的有一点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