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景德镇,一男子在古玩市场以1800元买下两件瓷器,因生活困难以2400元转手卖出。
谁知这两件瓷器竟是三级文物,他因此被以倒卖文物罪起诉,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男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怎么判?
(来源: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回顾
2021年6月的一天,万某在景德镇一处古玩市场闲逛。
这个历史悠久的瓷都自古以来就是古玩收藏爱好者的天堂,地摊上时常能淘到各种价格实惠的瓷器。
那天,万某在一个地摊前驻足,被两件精美的瓷器吸引。
一件是造型古朴的米黄釉三足香炉,另一件是做工精致的影青刻花小盏,摊主开价不高,两件瓷器一共要价2400元。
一番讨价还价之后万某以1800元成功拿下。
谁知不久后疫情突如其来,万某失去了收入来源,差点都吃不上饭了,生活陷入了困境。
为了维持基本开销,他不得不忍痛割爱,将这两件瓷器以2400元的价格转手卖给了一位叫胡某的买家。
两年后,事情出现了戏剧性的转折。
胡某因为其他案件被警方抓获,警方在调查中发现了这笔瓷器交易。
经过专业鉴定,这两件看似普通的瓷器竟然是珍贵的三级文物。
警方随即找到了万某,万某人都懵了,景德镇作为瓷都,淘到几件漂亮的瓷器不很正常吗?
在接受调查时,万某如实交代了全部经过,不仅主动退还了2400元的违法所得。
还主动供述了此前曾以3400元售出8件一般文物的事实。
检方以倒卖文物罪对王某提起公诉,由于万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认罪认罚,检方建议缓刑。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
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第326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万某售卖的两件瓷器属于三级文物,确实构成了倒卖文物罪。
检察机关考虑到万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且违法所得较少并已全部上缴,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然而一审法院自行追加了万某售卖8件一般文物的事实,认为万某以牟利为目的,售卖三级文物两件,一般文物8件,情节严重,构成倒卖文物罪。
公诉机关提出的适用缓刑建议与类案量刑标准不均衡,判处实刑。
万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万某主观恶性较小,且有以下从轻情节:
其一,购买价格较低且转手获利仅600元;
其二,文物已被依法扣押,未造成流失;
其三,犯罪后如实供述并积极退赃,综合考虑再犯可能性小。
最终,二审法院改判万某有期徒刑1年两个月,缓刑3年,罚金1万。
写在最后
有网友说:"古玩地摊上买的,又不是盗窃,这就是正常的买卖,为什么违法?"
因为没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文物销售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销售许可证。 地摊一般都没有销售许可证,不能随意进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