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前女友发生关系,男子被控强奸,法院二审为何改判无罪?

拍案烟屡 2024-08-15 02:28:40
简要案情:

男子邢某因工作原因,结识了在某房产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的程女士,两人互加为好友后,往来密切,并逐渐互生好感,发展成为了男女朋友关系。

两人交往一段时间后,男子邢某在亲友的见证下,向程女士求了婚,而程女士也当场欣喜答应。其后,两人开始谈婚论嫁,不仅拍摄了婚纱照,还正式开始了同居生活。

然而,在同居期间,两人不仅发现彼此性格非常不合,而且生活理念也不尽相同,经常会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而发生争吵。于是,在同居生活了一个多月后,两人选择了和平分手。

不过,两人分手后,却又时常保持联系,并未彻底断绝关系。当两人分开一段时间后,男子邢某突然提出复合要求,而程女士却不肯答应。

男子邢某见状后,心生愤懑,于是便以散发程女士的隐私照片相威胁,逼迫程女士在某酒店见面。

至案发时,男子邢某采取上述手段,前后4次强行逼迫程女士在酒店见面,并与其发生了关系。此外,两人在酒店房间见面期间,男子邢某还曾2次殴打程女士。

最终,程女士因忍受不了男子邢某无休无止的纠缠,遂选择了报警处理。其后,男子邢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不久之后,因涉嫌强奸罪,男子邢某被当地检方正式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经过一番仔细审理认为,男子邢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前后4次强行与程女士发生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遂依法判处男子邢某有期徒刑三年。

然而,一审宣判后,男子邢某却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再审。

而在经过再次的仔细审理后,二审法院最终却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依法改判男子邢某无罪。

二审法院当时的主要裁判理由如下:

1、本案中,男子邢某的确以隐私照片威胁了程女士,然而,男子邢某此举的目的,其实是想逼迫程女士复合,而并非是威胁程女士发生关系,这点可以从两人的网上聊天记录中得到佐证。

根据两人的网上聊天记录显示,男子邢某多次以散发隐私照片相要挟,逼迫程女士在酒店见面,商讨复合事宜,男子邢某自始至终从未提及和言明,要以散发隐私照片威胁程女士发生关系。

综上所述:本案中,男子邢某确有胁迫行为,但其胁迫行为与两人发生关系之间,是否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并不能证实。因此,本案无法认定男子邢某采用了胁迫手段与程女士发生关系。

2、本案中,男子邢某的确曾2次殴打了程女士,然而,男子邢某此举的目的,并非是为了强行逼迫程女士发生关系,而是另有他因。

经审理查明,男子邢某的2次殴打行为,一次是由于见到程女士打扮艳丽,男子邢某质问其原因,而程女士为了气男子邢某,故意声称是为了引诱别人,男子邢某信以为真后,心里吃醋,气愤之下动手殴打了程女士。

另一次,则是两人因为复合事宜发生了争吵,男子邢某由于吵架吵不过程女士,心里感到万分憋屈,于是一时冲动之下殴打了程女士。而对于上述事实,程女士在警方的询问笔录中,也如实予以了承认。

综上所述:本案中,男子邢某确有暴力行为,但其暴力行为与两人发生关系之间,是否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并不能证实。因此,本案无法认定男子邢某采用了暴力手段与程女士发生关系。

3、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男子邢某分手后,曾先后4次强行侵犯程女士。然而,在此时间段内,根据现有证据显示,男子邢某和程女士其实并未彻底分手,而是依然断断续续地保持着亲密关系。

根据两人的网上聊天记录显示,两人分手后言语依然非常亲密。而且经审理查明,两人分手后仍有二十余次的开房记录。

因此,就本案而言,公诉机关不能将双方多次发生关系当中的四次,单独截取出来认定为强奸罪,而应当就双方当时所处的感情状态进行全面的论证分析。

综上所述:本案中,由于男子邢某和程女士分手后,两人依然言语亲密,而且还曾多次开房发生关系,因此,本案无法排除案发期间,程女士属于自愿或半推半就的合理怀疑。

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本案中,男子邢某确有暴力、胁迫行为,但其暴力、胁迫行为与两人发生关系之间,是否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无法得到证实。此外,本案亦无法排除程女士属于自愿或半推半就的合理怀疑。

综上所述:本案中,由于男子邢某涉嫌强奸罪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且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因而不宜认定为强奸罪,据此,法院依法改判男子邢某无罪。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对于本案,你们又有哪些不一样的观点呢?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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