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8日,中国商务部正式发布《关于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公告》。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在完成相关调查后,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了继续对韩国和日本进口丁腈橡胶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经审议后决定,自2024年11月9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此措施的实施期限为五年。
具体税率如下: 韩国公司:
锦湖石油化学株式会社(KUMHO PETROCHEMICAL CO., LTD.)税率为12.0%
(株)LG化学(LG CHEM, LTD.)税率为15.0%
其他韩国公司税率为37.3%
日本公司:
日本瑞翁株式会社(Zeon Corporation)税率为28.1%
株式会社引能仕材料(ENEOS Materials Corporation)税率为16.0%
其他日本公司税率为56.4%
此次反倾销税的征收是继2018年11月8日商务部发布的第84号公告之后的续延。当时,中国已开始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征收反倾销税,税率区间为韩国公司12.0%-37.3%,日本公司16.0%-56.4%,实施期限同样为五年。
在2022年6月30日,商务部发布的第18号公告中,决定由株式会社引能仕材料继承JSR株式会社在丁腈橡胶反倾销措施中的16.0%的反倾销税率及其他相关权利义务。而以JSR株式会社名义向中国出口的丁腈橡胶,则适用“其他日本公司”的56.4%的反倾销税率。
2023年11月8日,应中国丁腈橡胶产业的申请,商务部发布了第43号公告,宣布自2023年11月9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商务部在复审裁定中指出,若终止反倾销措施,韩国和日本对中国的丁腈橡胶倾销行为可能会继续或再度发生,从而对中国丁腈橡胶产业造成持续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