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AI换脸,侵权!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2024-07-15 13:36:33

基本案情

楼某系某国内古风汉服模特,常通过短视频平台发布个人古风汉服照片和短视频作品。某公司是一款“AI换脸”的运营主体。楼某发现,某公司运营的“AI换脸”App中由楼某拍摄的古风造型视频模板。用户可通过上传个人照片,将视频模板中的人脸替换成用户上传的人脸,除五官发生实质性变化之外,其余内容都与原视频保持一致。楼某认为,某公司的行为侵害其肖像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视频中楼某虽以古风妆容出境,但从其面部形象、体貌特征,普通人仍可对其主体身份进行识别。首先,该视频被上传至“AI换脸”App作为合成要素提供给他人使用,视频内容未做篡改,不发生对主体形象不可识别的问题。在他人使用其他面部形象替换视频中楼某的面部形象后,楼某在替换后的视频中仅剩身体形象留存,但通过与原视频素材对比,普通人仍能从未被修改的相应场景和细节识别出身体形象的对应主体为楼某,楼某对案涉要素模板视频及替换后视频中人物肖像均享有肖像权。其次,某公司未经楼某同意利用深度合成技术使用楼某肖像制作伪造视频,谋取不正当利益。再次,涉案视频模板已被用户多次使用和收藏,可以认定某公司利用深度合成技术将其他用户提供的人脸替换至涉案视频中的身体形象之上,并生成了形象逼真、画面流畅的伪造肖像视频,可供用户下载保存、发布共享等不当使用。综上,某公司未经楼某同意利用深度合成技术使用其肖像制作伪造视频,构成对楼某肖像权的侵害。

律师解读

自然人肖像权被害的前提是,自然人对载体所呈现的肖像享有肖像权。民法典采用可识别标准,既载体中再现的个人肖像必须是能被人们辨认为具体的某个人,据以识别的外部形象包括个人的面部形象,也应包括个人的全部外部身体形象,关键在于是否能从个人的外部形象识别出个人的身份。肖像权主体有权拒绝肖像被不正当使用,一方面,面部形象的主体有权拒绝将其面部转移至他人身体形象之中;另一方面,身体形象的主人亦有权拒绝其身体形象被冠以他人之面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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