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女销售被老总灌醉,醒来后躺在宾馆衬衫穿反,女子崩溃报警

小城随笔 2022-03-03 15:12:03

“酒桌文化”与其说是“文化”,不如说是陋习,本不相熟的领导和下级并不会因为敬一杯酒就变成朋友,业务能力不行的人也不会因为一杯酒就变成公司的翘楚,但是大家都这样,所以在酒桌上假装酣畅淋漓,也就成了一种“文化”。

对于经常与酒打交道的人来说,“酒局”更是不可避免的场合,陈女士就在浙江杭州的一家高级酒店里面做销售经理,因此她虽然是女子之身,需要喝的应酬酒也并不少。

她并不爱喝酒,但是自己就是做这个的,不陪客户喝两杯,感情就维护得不到位,自然而然也就没有人愿意找她订座,如此一来她便没有业绩提成,工资就不好看了,所以为了生活,她愣是在几年的时间里面将酒量提高了不少,58度的白酒喝一斤半也不在话下。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酒量极佳的销售,却因为几杯红酒便倒下了,整件事情背后的蹊跷之处重重,陈女士最后为此还寻求了警方的帮助。

高级酒店里面的销售人才并不稀缺,但是陈女士却经常能够蝉联“销冠宝座”,与她的圆滑以及周到的为人处世之道密不可分,她本来就长得漂亮,虽然离过一次婚,但是身材还是非常苗条,举止也很是大方得体。

她的回头客很多,一般在她这里订过一次宴会厅的人,有需要的时候就会直接找她,在她们酒店楼上的俞老板就是其中一位老顾客。

俞老板自己开了一家物业公司,平时的应酬酒局非常多,所谓近水楼台先得月,他的业务基本都在陈女士这一家酒店谈,至于客户经理,俞老板也基本认准了陈女士,前前后后也为她推了不少顾客过去。

这一天,俞老板再一次找到了陈女士,称他有一个大项目要谈,邀请的都是大老板,如果她安排得好的话,以后的业绩就不用愁了,陈女士自然是非常欣喜,也非常感谢俞老板,不过这一次俞老板却提出要她一起留下来吃饭,

她毕竟只是一个销售经理,平时顶多喝一杯酒就走,留下来吃饭是从来没有过的事情,所以她便一再推脱,可是俞老板本身财大气粗,说话有着不可抗拒的威严之气,而他又是酒店老总的朋友,所以陈女士这点头脑还是有点的,见实在走不开便留了下来。

陈女士一开始就留了防备,称自己不会喝酒,最多只能喝点红酒助兴,俞老板倒也没有请求,亲自给她倒上了红酒,这酒拿在手里不喝就是不给面子,陈女士只好硬着头皮喝。

期间她出去上了一次厕所,再回来时,酒杯又已经满了,一猜就是俞老板倒的,所以陈女士便又喝完了。让她觉得奇怪的是这一杯酒的度数好像突然就变高了,很快她便觉得眼前的一切都模糊起来,什么时候倒下的自己都已经不知道了。

张开眼睛时,陈女士独自一人躺在酒店的床上,她吃饭当天穿的是衬衫,醒来的时候发现自己的衬衫反着穿在身上,里面衣服的肩带也已经滑落在肩上,下半身穿的职业裙更是被丢在地上。

不用多想就知道发生了什么,陈女士赶紧报了警。据她所说,自己应该是被俞老板下了迷药才会昏迷,所以警方便找到俞老板,要求他配合调查工作。

面对警方的追问,俞老板的回答明显有些驴唇不对马嘴,在问到他与陈女士是否在前一天晚上一起吃饭喝酒时,他说自己与陈女士只是第一次见面;在问他哪些人参与了酒局时,他说自己与陈女士就是甲方和乙方之间的关系。

他极力否认自己与陈女士之间的关系,更是不愿意承认他对陈女士造成了侵犯,但是在警方对他进行严密的询问时,他的哥哥却又私下给陈女士打电话请求“私了”,称给她10万元钱解决,叫她不要把事情闹大。

此地无银三百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辩护人的义务: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所以俞老板在被调查时,他的哥哥不应该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对警方的调查工作进行干扰,他们的这种方式也更加印证了陈女士的猜测。

根据我国法律,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X关系的行为就构成QJ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过此罪的取证过程一般比较困难,虽然陈女士在醒来之后第一时间便去往警局,但是警方并没有在她体内提取到可以直指嫌疑人的证据,她后来去医院进行检查,也没有在体内发现迷药之类的物质,所以取证较为艰难。

不过俞老板与他哥哥的反应已经说明了很多东西,警方也不会轻易放任罪犯逃脱。悲剧已经发生,陈女士只有尽力维权。

她作为一名与酒经常打交道的销售,尚且不能在有心之人的陷阱之下完全逃脱,若是心无防备又涉世未深的女子,在面对这种酒局时要面临的风险只怕是会大更多,因此所有女性都要在外出时注意多留一个心眼,人不离桌,杯不离手,一定要做到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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