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胎儿在娘胎里就继承爷爷的财产,他是否有这个权利?

青岛看窗 2024-07-16 06:04:32

市民姜某有两个儿子,老伴已去世多年。在75岁时,到医院检查身体时,发现自己患有不治之症,生命只有半年时间。姜某是个开明之人,看到自己已不能治了,索性从医院出来,先是把自己身后事了理清楚。他存折里有70余万元存款,他想着把这些钱除了少部分留着自己日常开支,他就立下遗嘱,60万元让两个儿子分分。

此时,大儿媳当时怀有身孕,于是姜某在遗嘱里说明,大儿子分得40万,小儿子分得20分。遗嘱还特别说明,大儿子多出的20万,是给自己未来孙子出生后的生活费后。几个月后,姜某不幸去世,其孙子也在姜某去世不久出生。

当一家人根据姜某遗嘱分60万元遗产时,小儿子却对此大为不满,认为孩子还没出生,为什么遗嘱上就把财产分给他了。双方几次商议无果后,小儿子就将姜某的遗嘱争议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哥哥和侄子共同归还20万元后,双方平均分配。张律师,这个案例也是比较特殊,胎儿在娘胎里就继承了爷爷的财产,他是否有这个民事权利呢?请您分享一下您的观点。

青岛市市北区法律文化研究会会长张振海表示,我认为,胎儿继承爷爷的财产是有法可依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6条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自始不存在。所以,姜某孙子顺利出生,他就应该得到这笔爷爷给他的20万元。

而法院判决认为,姜某多交给大儿子的20万系赠与胎儿的生活费,胎儿出生后为活体,其在胎儿期间获得的利益应当得到保护,有权接受赠予,据此驳回小儿子的诉讼请求。

我认为,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即使在孕育中胎儿也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可以作为继承人和受赠人,不因胎儿的身份受到影响。他人不得以胎儿尚未出生,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为由主张继承或受赠无效。胎儿因其尚未出生,其父母可以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继承或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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