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商事骗局刑事应对|虚构项目成立项目公司行骗不是挪用资金

和志谈社会 2024-08-06 08:25:10

当前,虚构项目诈骗钱款的高明行骗方,已经不会直接要求投资人把钱款打入既有的公司账户,而是往往以欺骗投资方共同成立项目公司,由投资方担任项目公司董事长等要职,行骗人紧紧把握住该项目公司的财权(财务总或者出纳由其派出),在投资方按照投资约定的出资比例将钱款打入该司对公账户后,行骗方联合财务人员将投资人打入的投资款转出。

新型骗局特点

一是发生在同行或者合作伙伴之间。投资人往往深耕某个行业,能够成功骗倒专业投资人并不容易。所以这样的骗局中的要素往往有真有假,“假亦真时真亦假”,参与骗局的人员身份都真实可查,甚至与被骗人是同行或者合作伙伴。并不是传统意义上伪造身份的江湖骗术。

二是投资的项目本身是真、项目进度往往存在虚构成分,存在一旦投资方知道投资真实情况,并不会参与投资的情况。对于专业的投资人来说,如果这个项目压根就不存在,再强的骗术也不可能骗过他们对项目细节的把控。所以,在这类骗局中,项目往往是真实的存在,至于项目什么时候才能启动,启动以后对接各方的细节未必真实。笔者观察,并不存在专门诓骗专业投资人的”专业诈骗犯“,往往是投资人骗投资人的情况居多。在投资人自行投资一个项目一段时间后,出现了一系列与自己预期、预判不相符的情况,在自身存在用钱需求的情况下,想抽身或者萌生借此设骗局诓骗同行解决自己的资金链问题。

三是往往存在“阴阳项目合同”、虚假银行转账凭证、项目投资数额等投资底层资料造假问题。成立项目公司投资项目为由的骗局,往往意味着行骗方自己也需要投资入股,如果行骗方能够真实的拿出自己的那一份钱款,也就不用沦落行骗。为了逃避自身投资风险,行骗方往往与项目方串通,会就投资款的数额到底是多少,签订多份阴阳合同。在欺骗同行投资成立项目公司后,又会伪造自己向银行或者投资项目打款的银行流水、支付凭证等材料进行欺骗。

四是行骗方并不是直接从投资方处获取钱款,而是将投资方打入项目公司对公账户的钱款“挪作他用”。因项目公司的成立,就是为了一个天生不可能完成的项目诞生的,所以这样的项目公司几乎没有任何账目。行骗方往往也不需要在账目上体现出来到底是如何用款、平账等信息,简单直接的将对公账内的款项随意使用,却往往更容易被司法机关冠以“挪作他用”的定性。

应成立针对投资人钱款的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而非针对公司财产的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犯罪

判断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中“(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并非易事。虽然法条和司法解释总共罗列了几十种诈骗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但当前,从最高法释放出的指导案例、判例及我们在具体实践对接公检法人员,判断合同诈骗最根本的要素为:利用签订合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导致被害人有财产损失。

对于这类发生在熟人间、有真实项目、甚至被骗款项一小部分也确系用于项目的案件,认定成立合同诈骗也好、诈骗也罢,都需要更多的细节、更大的工作量才能达到审查起诉甚至审判的证据标准。

相较合同诈骗的工作量,如果侦查方向采用了挪用资金等针对公司财产的犯罪,证据量很短:只要证明未经公司股东、高管允许,将公司钱款挪到自己公司或项目上即可构成,都不需要进一步去详细探查所谓的项目是真是假,阴阳合同、伪造银行流水等所为何事?就可以用一个轻罪,短平快的证据链,极简的工作量案结事了。

启发:对于因项目公司行骗受害的投资人,应当寻求专业帮助,从控告到被害人代理整个流程都不能松动

对于该类案件,投资人动辄被骗数千万、数亿元,一旦公安机关立案,投资人就误以为案件已经告破,被骗投资款也可以如数追回,就可以安枕无忧了。实际上,即便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等罪立案,整个侦查阶段、甚至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改变定性的可能性极大。甚至到了一审判决之后,被告人已经没有明显财产线索的情况下,还需要运用好案卷材料寻找其财产线索。故十分有必要在立案后,仍然寻求被害人代理。

一是被骗投资不能轻易听信“此罪与彼罪都一样,都会让他给你们退款”。如果定性一直是合同诈骗,那么其同案犯(例如项目方及其他帮助伪造虚假材料的人员)往往也能成为追款对象。如果定性为挪用资金等罪,那么只能向挪用者本人追款。而挪用者往往无款可退,导致赢了官司也无济于事。

二是寻找财产线索的问题。没有被害人代理,就意味着投资人从始到终,都没有接触到刑事案卷的代理方。即便刑事案件判决生效进行执行阶段,并不是每个执行人员都会把几十卷、上百卷的案卷材料都仔细阅读,帮助被害人寻找被告人的财产线索。没有被害人代理,就丧失了寻找被告财产线索的最有力抓手,错失了在执行阶段更多执行路径的机会。

作者:丁慧敏律师,清华大学刑法学博士,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毕业论文评审专家、课外指导老师。

协助张明楷教授整理法学畅销书《刑法的私塾》;在《环球法律评论》《现代法学》《政治与法律》《人民法院报》《人民检察》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多篇。

擅长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曾在某省监委案件审理室工作,担任过几十起厅局级领导案件审理负责人、反腐败协调小组联络人。执业以来曾代理过十余起职务犯罪案件,数起案件取得了个罪重罪不起诉、远低于量刑建议判处、涉案款物依法返还等辩护效果。

办理多起诈骗类、非法集资类、骗取贷款类、侵犯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类、走私类罪等重大案件(多起撤案、不起诉、不定罪),及上亿数额的民刑交叉类案件(作为民事案件被告实现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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