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子女的生活补助,发放起始点如何确定?

谈谈梁开贵 2024-06-14 06:36:52

烈士是一个民族不屈的脊梁,为国家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烈士子女依法得到国家的抚恤和照顾。中央发布文件,制定抚恤政策,地方出台文件,落实相关政策。然而,发放补助的起算点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那么,究竟是从中央文件实施之日起,还是从确认烈属身份完成建档之日起发放补助呢?

相关案例

2012年1月,民政部、财政部发布通知,给生活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发放生活补助。2012年2月,内蒙古民政厅、财政厅出台意见落实该项政策。2018年12月,烈士子女赵某提出申请,2019年7月,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通过,完成建档,开始发放生活补助。赵某申请补发12年7月至19年6月的补助,事务局答复不予补发。赵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答复,发放补助。

一审法院认为,意见下发后,赵某并未进行个人申报,行政机关不存在不作为,行政行为程序正当,驳回诉讼请求。后赵某申请再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赵某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院认为,事务局不能提供通知实施后、个人申报前不能享受生活补助的法律依据,也没有证据证明进行了调查摸底工作。一审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赵某,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和答复意见。后事务局补发了赵某的生活补助。

文启律师说法

我国宪法对国家和社会抚恤烈士家属作了明确规定,国防法、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作了具体规定。给予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是落实我国抚恤优待制度的重要体现,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履行调查核实相对人情况、确定给付对象等职责,按照政策规定的给付起始时间和标准及时履行给付义务,不因相对人知悉政策、提出申请的时间有所区别。抚恤对象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机关拒绝给付或者不予答复的,该抚恤对象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抚恤对象因不了解有关规定,迟延提出行政给付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补发行政给付决定作出前抚恤对象应当享受的抚恤金待遇。

文启律师建议

由于发放起始点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往往依照既有法律条文对流程的规定,确定起算点。但是,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以申请获批的时间划分给付起始点的行为,事实上限缩了行政给付范围,不当减损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如遇相关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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