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补偿协议可不好随便签!其中的坑可不少!

普法小哥哥 2024-09-25 06:01:01

拆迁二字在我国老百姓的心中有很大的分量,许多老百姓知道自家将要遇到拆迁都兴奋得不行,但是并非所有经历过拆迁的老百姓最后的生活过得都越来越好,这其中就涉及许多问题,跟我们老百姓关系最为密切的就是安置补偿协议的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签订的好,那么无论遇到什么样的情况我们都能更好的去应对,那么如何更好地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想跟大家聊一聊在遇到拆迁要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需要注意的“坑”!

律师解读

拆迁其实是我们老百姓说的大白话,在法律中并没有这两个字的概念,在法律概念中都称之为土地征收。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进行补偿的条件下,将集体所有土地以及其上权利移转为国家所有的行为。其实土地征收最为核心的就是三个部分,公共利益、依法补偿、集体所有转为国家所有,在这三个部分中与咱们老百姓关系最大的就是依法补偿,也是我们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前提,而补偿协议可不能随意签,其中有很多“坑”等着你跳:

一、空白协议

空白协议顾名思义就是一张抬头是安置补偿协议,但是除了征收单位也就是某府和被征收人以外,并没有其他的内容在这张纸上,正常的安置补偿协议应当包括如下几点:(1)被拆迁房屋的具体情况。补偿安置协议中应当包含被拆迁房屋的位置、所有权人、面积等信息。(2)补偿协议应该对补偿方式进行约定,明确是货币补偿还是产权置换。(3)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进行约定。(4)对停业停产损失作出约定。(5)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作出约定。(6)对补助与奖励、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作出约定。

二、补偿方式不让选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所以,如果在安置补偿协议中对补偿方式没有约定,或者没有选择的话,这样的安置补偿协议大家也不要签,属于违反法律规定!

三、交付时间不具体

安置补偿协议中应当约定具体的交付时间,比如什么时间之前安置房交付完成或是什么时间前安置费交付完成,如果没有在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交付的具体时间,可能会导致土地已经被征收了,但是安置补偿还没有具体落实,这样咱们被征收人就会陷入房子也没有了而且还没有得到补偿的情况,这样会极大程度地影响我们老百姓的生活质量,所以大家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一定记得要求增加具体的交付时间。

四、未约定违约责任

安置补偿协议说到底其实是征收方与被征收方签订的合同,合同就存在有某一方不履行的情况,所以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应当加上如果合同一方不履行安置补偿协议的内容,就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这样在征收方不履行安置补偿协议时,我们就可以要求征收方承担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责任。

综上,当我们老百姓在遇到征收时,尤其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其中的“坑”,不要让征收方钻了法律的空子,要把他们想压低我们补偿的想法扼杀在摇篮里,这样我们就能更好地得到该有的补偿了。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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