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退休人员的过渡性养老金调整,2025年1月将全部加发完毕~

佩冠千头 2024-10-23 19:54:32

自2022年11月开始,深圳一些符合条件的已退休和新退休人员,陆续收到了过渡性养老金用新办法重新计算后的补发或加发。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过渡性养老金旧办法和新办法的几点主要区别:

1、过渡性养老金旧办法:

1)1992年7月前参加社保的人员才能享受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之后参加社保的,享受比率均为0;

2)调入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指数均为1,非调入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指数均为0.4。

2、过渡性养老金新办法:

1)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保且2006年7月1日起首次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

2)1998年7月1日后参保、具有视同缴费年限且2006年7月1日起首次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

以上这两类人员均可以享受过渡性养老金新办法的计算。

3)在过渡性养老金新办法的计算中,调入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指数保底1.529,非调入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指数则依据调入地和深圳(省内)或广东省(省外)当年的社平工资比值计算。

具体计算,朋友们可以参阅我4月25日分享的内容,这里就不多说。

凡是符合过渡性养老金新办法规定的参保和退休时间范围的朋友,2022年10月前退休时用旧格式养老金核定单计算的,都已经分别在2022年11月-2023年4月期间用新办法重新核算并补发。

上述符合重新核算补发范围的,每个人的补发都只有一次。

所谓“补发”,是指过渡性养老金新办法实施时,已经用过渡性养老金旧办法核定退休,并开始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补发的就是从退休领取养老金开始的时间(最早不早于2021年1月),到用新办法计算差额并加发到按月领取的养老金期间的总调整金额。

举例说明:

*老王2020年6月退休并开始领取养老金,2022年11月3日收到过渡性养老金一次性补发8000元,那么他补发的就是2021年1月-2022年10月期间共20个月的补发金额。

2022年11月开始他领取的就是已经加上了月应调整差额的养老金。

*老刘2022年3月退休并开始领取养老金,他2023年3月28日收到过渡性养老金一次性补发1500元,那么他补发的就是2022年3月-2023年3月期间共13个月的补发金额。

2023年4月开始他领取的就是已经加上了月应调整差额的养老金。

这就是我们说的“补发”只有一次的原因。

但这些享受了一次过渡性养老金补发的朋友们,还会在2025年2月前,享受每年1月过渡性养老金的加发,2025年的1月加发后,过渡性养老金将全部调整完毕。

之所以分五年调整,这是因为对于很多参加社保比较早,视同缴费年限比较长的退休人员来说,新老办法计算出的过渡性养老金增幅会比较大,为了保证改革的平稳过渡,广东省制定了5年的过渡期。

2021年加发高出部分的30%,2022年加发20%,2023年加发20%,2024年加发20%,2025年再加发10%,至此共100%加发完毕。

举例说明:

2022年11月3日收到一次性补发的,加发共有4次,分别是2022年11月,2023年-2025年每年的1月;

2023年3月底收到一次性补发的,加发共有3次,分别是2023年4月,2024-2025年每年的1月。

2023年后新退休的,分别在2024、2025年的1月各加发一次。

退休时养老金核定单用新格式计算的,都是直接用新办法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养老金核定时已经增加了“过渡性养老金调整额”,就没有一次性的补发,只有自退休后到2025年,每年1月份的加发。

当然了,每年7月的养老金调涨属于全国普调,不计算在过渡性养老金加发的次数内。

而对于符合重算范围,但用过渡性养老金新办法低于老办法计算结果的退休人员,也就是“过渡性养老金调整额”等于0的,依照我国养老保险改革“就高不就低”的基本原则,就还是按照老办法计算的结果发放,也就不存在补发或加发的问题。

也就是说,在过渡性养老金新政策实施后,我们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要么不变,要么增加。

好了,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需要了解更多社保资讯的朋友们,欢迎关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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