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趁学校保安吃饭的时候,偷偷把自己5岁的儿子带进学校去玩。
不料,儿子在拉扯可移动式足球架的足球网时,门架突然倒塌,砸中了他的头部和胸部,导致其当场昏迷。
医院诊断儿子伤情严重,已构成二级伤残。
事后,母亲以学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学校告上法庭,索赔247万元。
然而,学校却认为母亲才是主要责任人,她未经允许就擅自带儿子进入学校,且没有尽到监管义务。法院最终会如何判决呢?事情回顾
这一天,王女士带着5岁的儿子小胡经过某小学时,发现学校的保安正在吃饭,于是她就偷偷地带着小胡溜进了学校。
小胡来到足球场上,开心地跑来跑去,王女士还为他拍了不少照片和视频。
小胡在一个可移动式足球门架下玩耍,他和另一个孩子不停地拉扯着门架上的足球网。
而此时,王女士和那个孩子的家长都在一旁玩手机,完全没有注意到孩子们在做什么。
没想到悲剧发生了……
巨大的足球门架"轰"的一声倒了下来,重重地砸在了小胡娇小的身体上,小胡当场就昏迷不醒,头部和胸部受到严重撞击。
王女士发现后迅速拨打120,将小胡火速送往医院抢救。
医生诊断,小胡肺部出血、肺挫伤,头骨和眼眶骨折,还有严重的颅脑损伤,经过鉴定,小胡已经构成了二级伤残。
小胡在医院住了半年,花费了巨额医药费,保险公司和学校先后垫付了40多万元,但这些钱远远不够。
无奈之下,小胡的父母只好四处求助,最后通过学校和社会募捐,凑齐了20万元的治疗费用。
年仅5岁的小胡就这样残疾了,他的父母无法接受这个残酷的现实。
于是,他们以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47万元。
法律分析
那么学校是否应当为这起悲惨的事故承担责任?如果要承担,责任份额又该如何确定?
《民法典》第1198条明确规定:体育场馆的管理者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作为体育场馆的管理者,小学是否尽到了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呢?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8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及时排除引发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提高未成年人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伤害事故。
学校认为:王女士作为小胡的母亲,对儿子负有监管教育的法定义务。
可她不仅在学校放假期间擅自带儿子进入学校,而且进校后也没有尽到应有的看管职责,她要为自己的过失承担全部后果。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虽然事发时学校已经放假关闭,而且小胡也不是该校学生,严格说来不能适用教育机构侵权责任。
但学校毕竟是一个特殊场所,对体育器材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应当承担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
该学校在操场上放置的可移动足球门架,既没有固定,也没有专人看管和设置警示标识,存在一定过错。
同时,王女士未经允许就擅自带儿子进入学校,也没有尽到应有的监管义务。
对儿子的危险行为视而不见,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阻止,同样存在过错,且属于主要过错方。
《民法典》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因此,一审法院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判定学校承担40%的次要责任,赔偿78万余元。
双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均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综合各方面因素进行了审理,维持了原判。
写在最后
维权意识强是好事情,有时候也是坏事情。
学校也觉得挺委屈的,如果王女士不偷偷把儿子带进学校玩耍,就不可能发生儿子受到伤害的事。
好在只承担了4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