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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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程序中,经常会有案外人对被执行人被查封的账户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排除执行的情形。法律规定,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物进行处置。
如果案外人对被执行人被查封的账户提执行异议要求排除执行最终被驳回,
申请执行人能否要求执行异议人赔偿因此导致“迟延发放”产生的利息损失?
人民法院案例库《某生物研究所诉某甲村委会侵权责任纠纷案》中明确:
民事案件执行中,除了要保护申请执行人即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还需依法保护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的财产权益。申请执行人对程序正当、合理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应当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除非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主观上具有明显恶意,否则不应以此追究案外人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首先,针对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处理。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可见申请执行人要求案外人赔偿损失的前提为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存在恶意串通的合意,只有在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才可请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损失。
从目前的证据来看,并不能看出某甲村委会及某乙村委会系恶意串通提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提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并不必然导致中止执行,在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某生物研究所可提供担保请求法院继续执行。
其次,民事执行是基于“表面权利判断规则”来认定权利的归属。
由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在民事执行活动中有可能侵犯案外人的财产权益,需要赋予案外人有效的救济途径,因此法律规定案外人有提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
申请执行人对程序上正当合理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当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除非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主观上具有明显恶意,否则不应以此追究案外人之赔偿责任。
本案中,案涉争议账户由某乙村委会与某甲村委会共有,某甲村委会认为其对账户内的资金享有权利,故提出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其诉讼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性,在形式上也难以认定其主观具有明显恶意,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侵权。
某生物研究所要求某甲村委会赔偿经济损失没有依据,亦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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