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缴违法所得能否执行被执行人名下合法财产?能否退赔给被害人?

茜茜深耕 2024-04-21 19:52:44

编者按:今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陈海霞在“法答网” 提问,问题编号为K2024021833982,问题主要涉及刑事裁判执行过程中如何区分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和违法所得?追缴违法所得能否执行被执行人个人名下合法财产?被告人的合法收入能否退赔被害人?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熊劲松作为答疑专家进行了权威答复。这也是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现予以分享。

问题:刑事裁判执行过程中如何区分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和违法所得?追缴违法所得能否执行被执行人个人名下合法财产?被告人的合法收入能否退赔被害人?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刑事裁判执行过程中如何区分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和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权属、来源等情况,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进行调查。因此,对于查控的涉案财产,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区分合法财产和违法所得,并作出处理。同时,根据审执分离的基本原则,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和违法所得的区分、认定也应当由审判程序完成。执行部门应当根据生效刑事裁判,对于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判决时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判决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因此,刑事裁判对于尚未追缴到案的违法所得,也应当在依法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认定并判决予以追缴。可见,对于未追缴到案的违法所得,在执行部门追缴中,也应当根据生效判决判断拟追缴的对象是否为违法所得。

二、关于追缴违法所得能否执行被执行人个人名下合法财产

追缴违法所得原则上只能以违法所得为执行对象。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与违法所得是应当严格区分的,对于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原则上不能成为追缴的对象。

但当被执行人的违法所得尚未追缴到案时,则需要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或者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关于违法所得未追缴到案的原因,可能是暂时没有追缴到案,通过进一步的措施可以追缴到案;也可能是因为该违法所得已经灭失、下落无法查明、为他人善意取得等客观原因而无法追缴。对于审判部门查明属于前一种情形的,刑事裁判一般应判决继续予以追缴;查明属于后一种情形的,则一般应当判决责令退赔。判决责令退赔的,执行部门应当根据判决的内容确定责令退赔的金额,以被执行人个人名下的合法财产为执行对象,对此争议不大。存在争议的是,判决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执行部门执行时,也可能查明存在违法所得已经灭失、下落不明、为他人善意取得等客观无法追缴的情形,此时执行部门能否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等值合法财产。对此,一种观点认为,应坚持追缴违法所得即是追缴违法所得原物及其孳息的观点,不包括以退赔的方式实现追缴,不能以合法财产为执行对象。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执行阶段查明违法所得确实因客观原因无法追缴时,可以决定追缴被执行人的等值合法财产。从当前立法、司法的趋势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均规定了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因客观原因无法追缴时可以追缴被执行人的等值合法财产。

我们认为,在上述情形下,严格依据刑事判决的内容,在执行程序中只能追缴违法所得原物及孳息,不能追缴等值合法财产,具有一定的充分理由。但实践中则意味着,执行部门对于继续追缴违法所得的判项只能以客观上无法执行为由终结执行,审判部门需要重新作出责令退赔等判决,然后再回到执行部门根据责令退赔的判决执行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这种处理方式显然会大大降低追缴的效率,且审判部门与执行部门会产生更多的分歧和衔接配合上的困难。故,对于上述情形,应当在兼顾公正与效率原则的基础上,顺应立法与司法的趋势,紧密结合实践区分不同情形作出妥当的处理。

首先,应当对追缴违法所得作出适当的扩大理解。追缴违法所得可以包括原物追缴和价值追缴。判决继续追缴违法所得的,在执行程序中查明违法所得原物客观上已经无法追缴时,视情形可以进行价值追缴,即执行等价值的被执行人合法财产。此时价值追缴类似于执行判决中确定的责令退赔。

其次,在进行价值追缴时需要确定具体追缴的价值,分两种情形:一是,价值容易确定或当事人争议不大的,则可以由执行程序直接确定追缴的具体金额并执行。如需要追缴的违法所得就是一定金额的货币,或者违法所得之物具有明确的市场价格,或者违法所得之物有价格鉴定且当事人对依据该鉴定确定追缴金额没有争议等,均可以直接以执行被执行人等值合法财产的方式追缴。二是,价值难以确定或当事人争议较大的,由于此时确定追缴价值涉及的是实体争议问题,根据审执分离和实体公正的要求,不宜在执行程序中确定,此时就不能直接追缴被执行人等价值的合法财产。实践中宜通过审执协调,由审判部门根据具体情形以补充审判的方式确定责令退赔的具体金额,再交由执行部门依法执行。通过区分上述两种情形并分别处理,可以使大多数容易确定违法所得价值的案件在执行阶段直接得到执行,并使少数难以确定违法所得价值的案件通过审判程序予以补救和妥当处理,很好地兼顾执行的公正与效率。

三、关于被告人的合法收入能否退赔被害人

无论是刑事裁判明确判决被告人承担退赔义务的情形,还是前述在执行程序中确定可以直接进行价值追缴(实际上也是退赔)的情形,执行的对象都是被告人(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包括其合法收入。因此,以被告人的合法收入退赔被害人当无争议。

转载来源:微信公众号“金陵灋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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