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允许你随便打狗?文件不是这么理解的

老梁不郁闷 2023-10-27 23:17:50

有网友提出国务院曾经发文允许击杀无牌狗,并称人人都可击杀,这个说法靠谱么?

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又有网友来找我普法了,说你知道有一个1984年的法律,说只要是没有狗牌的人人都可以击杀。

那么也有一些大V把这个政策拿出来了,说现在就应该执行起来了。

这我一看就笑了,这题我上学的时候还真学过,感谢网友帮我复习规范性文件效力的辨析。

简单说这个文件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农牧渔业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就我所知确实没有失效,那么第五条的内容也确实提到了凡未经免疫、无标(记)牌的犬、一律视为野犬,公安人员、民兵及广大群众均有权捕杀。

但是这个文件本身后边就加了一个限定条件,在城市是由公安机关执行,在农村由乡镇政府组织力量捕杀,这里没有提到在哪是个人来执行的,也就是说您得找一个既不是农村也不是城市的地方,才能跳过这两个机关。

要知道在1984年的时候宠物和流浪狗的情况还比较少见,当时很多人饲养动物主要还是功能性的,比如说狗更多的是用来看家护院,另外一方面当时公权力的约束较少,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意识没有现在强,所以这个政策应该说是有一点时代局限性的。

其实这个政策对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是有影响的,比如《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也提到城市由公安执行,乡镇由地方政府执行。

再比如我们之前提到的《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也有对未按规定圈养或栓养的犬只进行捕杀的规定,也是按照城市由公安执行、乡镇由地方政府组织这么区分的,可以认为是这个政策的一个延伸。

但可能很多人期待的自己上街随便打死无牌犬现在是不行的,先不说这个政策授权里没有个人的区域。很多网友们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国务院这个通知下发两年后,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颁布《民法通则》。

这在我们学法的来讲是一个激动人心的时刻,首先是明确了个人财产受到法律保护,这里包括了牲畜以及其他合法财产。而且后边还有一条,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不是可以是应当,这也就是从法律角度确认了动物作为个人财产时受到法律保护。

那么如果你稍微了解一点法律的效力和位阶就知道,民法通则在后而通知在前,新优于旧,民法通则是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而通知是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我们姑且认为是国务院下发的一个规范性文件,那显然民法通则的位阶优于通知。所以可以认为至少从1987年1月1日正式开始执行,就要优先民法通则了。

那么现在我们有了《民法典》对私人财产进行保护,有《立法法》对不同位阶的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进行限定,有《行政处罚法》对公权力处置私人财产进行约束,这里哪一个都比这个通知效力高,所以个人要依据这个通知去打狗肯定是不行的,轻则赔偿损失,重则构成故意损毁财物罪。我之前也讲过了,普通公民援引紧急避险可以打狗,执法部门要根据程序实施无害化,否则即为非法。

最后说一下,因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这中间会出现一些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抵触的情况,还是要根据时间的先后和位阶的高低来进行判断的,不要随便找一个旧的政策就扩大解释然后忽略现行的法律,这样做是不行的。

至于目前的人狗矛盾,我个人仍然坚持认为应该在法律框架内,以执法部门严格执法作为基础进行治理,我们要反对的是不文明的养犬行为而不是把自己变成野蛮人,不能为了杀死咬人的疯狗就把我们自己变成不咬人的疯狗,煽动民间去击杀犬只可能迎合了一些人的情绪同时激化矛盾,并不是好的办法,也可能给一些虐待动物的人当作借口,我个人是比较反对的。

以上就是我对网传国务院通知可以随便打狗问题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给我留言。

您可以关注我的账号“老梁不郁闷”,我会继续分享更多关于新闻和法律的观点,谢谢大家。

5 阅读:671
评论列表
  • 2023-10-28 14:26

    只要往陌生人身上靠的扑的,通通打死活该

  • 2023-10-28 13:56

    两个机关的限制是作者对文件的误读。文件已经明确写明,群众有权捕杀。对执行机关的描述实际是对执行机关权限的指定。也就是说这条是用来防止部门间互相扯皮的,没有任何机关愿意捕杀的时候,公安机关必须承担责任,不是说必须通过公安机关。

    爱君 回复:
    [点赞][点赞][点赞][点赞][点赞]
  • 2023-10-28 19:49

    这就是骗流量的小骗!

  • 2023-10-28 11:58

    [点赞][点赞][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