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阳春
2024年11月10日 23:39 广东
在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于防治大气污染、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一些检测机构为了追求利益,采取了违法手段,如篡改数据、使用作弊设备等,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为了加强监管,提升行业规范,现发布一批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并对查办案件的广州市生态环境局、阳江市生态环境局、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天河分局、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河源市生态环境局龙川分局、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寮步分局、中山市东凤镇生态环境保护局、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予以表扬。
案例一:广州市运用大数据联合查处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犯罪案
案件简介
2021年,广州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数据共享平台发现,某些机动车尾气排放并不达标,却能通过机动车年审。针对这一异常情况,广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利用数据共享平台进行了深入的数据分析、回溯和研判,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这些排放超标车辆的年审报告均出自同一机动车检测公司。进一步的详细分析,在2021年3月至7月间,该公司提供的众多车辆检测报告存在实测数据与车辆的车载诊断系统(OBD)记录的检测数据不一致问题,这表明了该机动车检测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2021年11月,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白云分局及广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正在营业的该机动车检测公司开展突击检查,现场在车辆尾气检测工位发现一套OBD数据模拟器,柴油车尾气检测工位使用的震动式转速传感器放置于一旁的机箱柜上。随机调取该机动车检测公司某车辆进行检测时的视频监控录像,发现检测时同样存在违规放置柴油车检测线发动机转速感应计行为。经联合公安机关深入调查,发现该机动车检测公司共涉及超一千辆机动车尾气排放环境检测报告造假。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规定,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4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将针对其涉嫌刑事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办,目前案件法院已经依法判决,涉案人员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启示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公安成功查处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一案,为后续查处类似案件提供经验借鉴。下一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将持续保持对机动车检测数据篡改、造假等违法犯罪高压严打态势,并针对打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漏洞,积极推动源头防治、综合治理。
图为该机动车检测公司购买使用的OBD模拟器
案例二:广东省阳江市联合公安查处多起违法犯罪案
案件简介
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阳江市生态环境局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行为。前期,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机动车检测监控平台发现多家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的报告存在车辆车速、转速异常以及报告上传实测数据与车辆OBD系统上传的检测过程数据存在异常,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问题。近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公安机关,出动警力及执法人员250余人,对这些问题机动车检测公司统一收网,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缴获作案工具。经初查,多家问题机动车检测公司以OBD替检、尾气替检和修改软件参数等方式为5000余辆机动车出具虚假合格年审报告,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犯罪。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部分机动车检测公司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件启示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少数机动车检测机构为了招揽生意,人为制造容易“过检”宣传效应,不惜以身试法,弄虚作假出具检测报告,最终被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侦办,为此付出了沉重代价,值得警醒,本案具有广泛警示教育意义。
图为检测人员故意遮挡烟度计
案例三:广州市天河区查处机动车检测公司检测指标异常案
案件简介
2023年7月,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天河分局现场调阅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并调取检测过程数据,同时请监测站对检测数据分析,发现存在三项检测指标异常:1.车速和发动机转速对应数值异常,存在车速和发动机转速明显不匹配的情况;2.实测发动机转速数值异常,报告未按车辆发动机额定转速实际参数如实填写,且发动机实测转速超过额定转速明显过大,不符合发动机工作原理;3.最大轮边功率速度点K值异常,结合车辆车龄和检测过程数据实际情况,上传的过程数据为零不符合常理。当事人针对数据明显异常的检测出具了结论合格的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并收取检测费用。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规定,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控,加大专项执法检查力度,通过建立专案查办制度,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协助核查等形式,及时巩固证据,做到精准执法,提高案件查办质量。同时倒逼企业规范经营,共同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助力打好蓝天保卫战。
图为执法人员在系统上调取检测过程数据
案例四:深圳市宝安区查处机动车检测站违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件简介
2023年5月,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柴油货车污染监管系统开展非现场巡查发现,车辆粤B****3在道路行驶过程中排气管有冒黑烟,执法人员立即对该车辆进行检验检测的深圳市某检测站进行突击检查。执法人员现场调阅汽车尾气检测视频资料,发现该检测站对车牌为粤B****3的车辆进行汽车环保定期检验时,使用的检测方法是加载减速法,在车辆空载、满载和负载80%,车辆烟囱均出现明显黑烟。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检测车辆现场观察有排放出明显的可见烟度,必须停止检验并判断排放检验不合格,但该检测站仍为该车辆出具检验结果合格的报告。
查处情况
该检测站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的排气污染检测方法和排放标准进行检测,并出具客观真实的检测报告”的规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2021年版)》,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
案件启示
机动车检测机构是把住机动车尾气超标排放的关口,专业检验检测机构操作造假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行为性质恶劣,既会影响市场的公平竞争,也会造成环境污染。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严格把好机动车尾气超标排放的关口,通过视频监控手段,实现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
图为系统抓拍到车辆粤B****3冒黑烟
案例五:佛山市南海区查处机动车检测公司OBD数据造假案
案件简介
2024年5月,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执法人员对机动车检测机构联网的在线视频进行抽查发现,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某天在对车牌为桂G****7的车辆进行检测的过程中,在OBD读取器全程未与车辆OBD系统连接的情况下,系统显示能读取车辆的OBD数据并出具显示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中的规定,当事人存在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案件启示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积极推行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非现场监管,充分依托“机动车天地车人监管系统”,通过远程监控、数据分析、超标溯源等发现问题线索,及时锁定证据,坚决以“零容忍”的态度查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助力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图为OBD读取器未进行线路连接的情况下也在开展检验
案例六:河源市龙川县查处机动车检测公司尾气检测造假案
案件简介
2023年9月,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线索,联合河源市生态环境局龙川分局执法人员对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调阅该公司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系统数据和环保检测线历史监控录像,发现该公司在对2辆机动车的检测过程中,通过调整尾气采样管阀门的方式出具合格检测报告2份;对4辆存在明显黑烟的车辆出具合格检测报告4份;综上,该公司违反《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和《柴油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共6份。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1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案件启示
未达标的机动车尾气严重影响大气环境质量,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只顾经济利益在检验时弄虚作假,是对生态环境的不负责,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环境违法行为,压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
图为执法人员调阅汽车检测公司监控录像
案例七:惠州市查处机动车检测公司采用数据模拟器弄虚作假案
案件简介
2022年11月,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机动车专项执法检查。执法人员通过比对监管系统的“检测数据”的曲线和“黑匣子检测数据”的曲线,发现数据存在异常。经调取视频监控,发现检验员在进行车辆排气污染物检测时,存在移动设备控制室计算机操作台的非正常行为,同时执法人员在设备控制室发现了数据模拟器和遥控器,检验员在相关证据和事实面前承认了采用数据模拟器弄虚作假的行为。执法人员进一步查阅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系统,发现日前该公司为23辆汽油车开展车辆检测作业并出具检测报告,其中9辆汽油车出具的尾气检测数据与黑匣子数据存在极大差异,涉嫌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1.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案件启示
机动车排放检验是遏制机动车尾气污染的有力屏障,该案当事人通过在汽油检测线工控机加装数据模拟器篡改车辆尾气检测数值的方式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不仅损害了国家标准的权威性,也扰乱了机动车排放检验市场的公平公正性,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引以为戒,恪守职业道德,触犯法律将被严惩。
图为黑色的数据模拟器安装前后对比
案例八:东莞市寮步镇查处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黑烟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件简介
2023年12月,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寮步分局执法人员通过查阅网络视频监控,发现东莞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某重型厢式货车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中“7.5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或蓝烟,按GB18285和GB3847判定外观检验不合格”的要求,但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2.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案件启示
本案运用视频监控远程监管,持续优化执法方式,执法人员通过网络视频监控这只“千里眼”实时观察到机动车排放检验的全过程,及时发现和记录违法行为,完成了“隔空取证”,提高了执法效率,有效震慑同类环境违法行为。
图为视频监控中货车在检测时冒黑烟
案例九:中山市东凤镇查处机动车检测公司替车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件简介
2024年1月,中山市东凤镇生态环境保护局收到上级交办线索后,出动执法人员对中山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抽取该检测公司现场检测视频排查时发现,2023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共计存在31台机动车在尾气检验检测过程中,为提高机动车检验速度和检验通过率,利用经尾气检测合格的车辆,与待检车辆更换采样探头的方式进行替检,最后以已过检的车辆尾气检测数据作为待检车辆尾气检测数据,共计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31份。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曾于2023年因“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被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处罚,该公司两年内发生同类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对该公司处以自由裁量内顶格50万元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
案件启示
近年来,生态环境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的打击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然而部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守法意识薄弱,在受到处罚后,仍然没有改正,对法律缺少敬畏之心,针对该类企业,执法部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严厉打击,形成有效震慑,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实现行业良性发展,共建诚信社会。
图为检验员正在互换采样探头进行替检
案例十:江门市蓬江区查处机动车检测公司伪造排放检验结果及资质注销案
案件简介
2023年9月,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执法人员通过机动车污染监管平台对辖区内机动车检测机构进行抽查,发现江门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进行尾气检测时,对有明显可视黑烟的受检车辆仍出具判定尾气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并上传系统供车辆年审使用。执法人员迅速前往现场核查,通过比对视频数据和调查询问,发现该检测公司共计伪造7辆柴油车的排放检测报告。该检测公司没有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的要求,在应当判定为“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情况下,却判定和出具“排放检验合格”的检测报告,即存在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且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规定,江门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1.62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此外,该公司因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已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案件启示
此案为其他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敲响了警钟,促进机动车排放检验行业务必履行好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规范好内部管理,确保检测公正、客观,严防排放质量不及格的车辆通过检测和上路行驶。
图为尾气检测时车辆存在明显可视黑烟
【来源】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处、广东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广东生态环境
为什么不查处制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