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民间借贷可以提确认之诉,确认借款金额和利息吗?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4-09-21 08:12:15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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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诉的内容有两个因素,诉讼标的与诉讼理由。

诉的标的是原告依法提出的,与被告有争议并要求法院通过审判解决的法律关系及权利主张。

诉的理由是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是指引起当事人之间实体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或法律关系发生争议的事实。

从诉的类型看,一般可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

那么,民间借贷以提确认之诉,确认借款金额和利息吗?

最高院在《黄华、陈文端企业借贷纠纷案》中明确:

确认之诉专注于确认当事人间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其对象为法律关系,不涉及纯事实或事实关系。若只请求确认其实际借款金额及按约定计算的利息,此等请求涉及事实及事实关系,不属于诉讼标的,因而不属人民法院审理之范畴。

最高院认为,

原告以其与陈文端、陈育辉因《备忘录》及相关协议的履行产生的争议,请求法院确认其与陈文端之间的借款金额、利率标准,并请求确认计息截止日,上述事项属于对事实的确认,不属于确认之诉的受理范围。

原告请求确认其实际借款金额为5.1亿元,利息按约定计算的诉讼请求属于事实和事实关系,不属于诉的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本案中,原告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均附有条件,即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在原告清偿全部借款5.1亿元及相应利息的同时,由陈文端、陈育辉解除相关担保并向原告返还质押的股权,协助原告取得公司印鉴及其他资料,第三项诉讼请求中主张陈文端、陈育辉和南华公司在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后协助将南华公司法定代表人和高管人员变更为原告指定的人、返还南华公司印鉴和证照。

上述请求均以原告清偿债务为前提。

现原告并未实际清偿相应债务,却提起诉讼,以自己履行义务为前提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义务,但其是否实际履行义务属于不确定的事实,因此原告请求的给付义务并不明确,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内容亦无法具体明确,不符合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要求,故一审裁定驳回原告上述诉讼请求并无不妥。

也即,只确认借贷金额和利息的确认之诉,由于属实事实和事实之间的关系,不是确认之诉的标的,法院会不予受理。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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