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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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工序的验收合格通常意味着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符合了合同约定和相关质量标准,得到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和质检单位的共同认可。
当然,即便如此,工程在后续可能仍需面对司法鉴定,以解决可能出现的质量争议。
司法鉴定是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的,其鉴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能够为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供专业判断依据。
如果施工工序经各方验收合格,但司法鉴定结果不合格时,以谁为准?由此带来的损失谁来承担?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某建设公司诉某产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工程的质量是否合格,在当事人有争议并且已经进行了司法鉴定的情况下,应当依据鉴定结论作出判断。但是,在施工的过程中每一道工序都已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质检单位参与验收,且都是在上述单位认可其上一工序质量合格之后才进入下一工序施工的情形下,案涉工程质量最终被鉴定为成批不合格,应当认定责任不完全在施工方。
法院认为,
在诉讼中,某建设公司认可其施工质量只存在局部问题,而不认可基础工程部分存在重大的质量问题,并一直主张厂房基础施工经过六家单位分步验收,某建设公司对基础全部是按照设计施工,逐个工序提交某产业公司组织五家单位验收,上一个工序验收通过才进行下一个工序施工,并提交了会议纪要、验收记录等证据。
某产业公司虽然在一审庭审中主张“没有相关单位签字盖章,会议纪要与签到表没有关系,验收报告不能说明工程没有问题,仍然可以鉴定,所以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工程没有质量问题”,“我们仅是程序验收,不是质量验收”,但并没有否认分步验收的真实性,而是主张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只能依据鉴定结论作出判断。
本院认为,工程的质量是否合格,在当事人有争议并且已经进行了司法鉴定的情况下,应当依据鉴定结论作出判断。现依据鉴定结论,应认定工程质量不合格。
但是,某建设公司在进行施工的过程中,每一道工序,都已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质检单位参与验收,且都是在上述单位认可其上一工序质量合格之后才进入下一工序施工的。
现鉴定报告提出的基础工程存在桩底软弱夹层和夹泥裂隙影响主体结构的安全性、桩端扩底和嵌岩深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等问题,与工程分步验收中的结论明显不符。应当认定,案涉厂房基础工程质量最终被鉴定为成批不合格,责任不完全在施工方某建设公司。
对甲、乙厂房基础加固措施费用9941386.90元,应由某建设公司承担部分费用,综合考虑本案具体事实,可酌定由其承担60%。而对于厂房基础加固费用之外的其他维修费用,则应由某建设公司全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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啰哩啰嗦、胡编乱造!差评!
那为什么不让司法鉴定方成了指定验收方?谁验收谁负责任。
这种不是由施工监理全包的吗?监理费白拿的。
工程处鉴定司法鉴定是否专业
这个问题与设计院,甲方地质资料,甲方施工代表,监理,乙方现场技术员都有责任。像这么重要的地基都得几方在现场盯着。
各方鉴定机构负责
那就刑事立案,一网打尽。
规范基本上是经过权衡经济效益和质量的,是60分的标准,但基本上,很多参建人员都说过按规范执行活没法干,60分没法干?这是什么标准?
优秀才是对的。因为万一心黑一点,给个良好也不错。如果仅仅合格,心黑一点,就是不合格。
所以 不能忽视任何一个环节,必须都买平!
隐蔽工程施工没有认真按要求施工和按质量标准验收,造成基础工程不符合设计及验收规范要求,参与建设的相关单位和人员都负有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