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和李四是上海曙光公司的股东,李四是法定代表人。张三名下还有一家一人有限公司,从事与曙光公司相同的业务。张三心术不正,平日总是利用两个公司的连带业务关系,多占点便宜。2024年上半年,张三私刻了一枚曙光公司的公章,并使用这枚公章和供货商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收货后张三把货物变卖便玩起了消失,供货商催款未果,无奈只能把曙光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曙光公司支付货款。
李四收到诉状后非常诧异,又联系不到张三,只能一边向公安报警,一边去法院应诉。经过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初步认定了张三私刻公章的犯罪事实。依据刑法的规定,张三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案件正在侦办中。
李四将该情况向法院作了说明,想证明案涉公章是张三私刻,并不是公司备案的印章。那么,既然买卖合同中张三使用的是假公章,张三也被刑事拘留了,曙光公司是否就不用对买卖合同承担责任了?
情况并非如此。我们认为,针对此类案件,实际上仍应重点放在民事案件的处理,而不是将重点放在刑事案件的处理。即使张三伪造公司印章进而实施经济行为构成犯罪,并不必然导致民事合同无效,从法律上看,公司仍可能会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重点仍应考察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利用伪造印章签订合同和伪造印章本身,其实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在民事纠纷的处理上,仍应重点着眼于张三民事行为的有效性,从这个角度看,在案件审理中曙光公司申请对假公章进行鉴定,与张三私刻公章被追究刑事责任,对案件的作用是一样的,都能起到证明公章不是公司备案公章的效果,下一步就应考察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最终才能确定这份买卖合同对曙光公司有无法律效力。
(文中人物和公司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