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资源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二次审议。草案提出,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照本法的原则,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水资源税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率。
草案规定,国务院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就征收水资源税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草案还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此外,草案拟对开采稠油、高凝油以及三次采油,相应减征资源税。
红星新闻记者 赵倩 张炎良 北京报道
编辑 陈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