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注意了,这种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2024-06-13 13:34:04
基本案情

两被告从xx处承包xx个铁塔基础的建设工程,约定工程地点位于xxx,后两被告将承包的工程施工转包给原告,包工包料,每个铁塔基础工程造价为固定总价xx万元。

经双方协商,原告向被告交纳工程履约保证金xx万元,原告交纳保证金后,被告于xx年xx月xx日出具收条。

原告进场施工完成三个铁塔基础后,了解到案涉工程系未经政府立项的虚假项目,案涉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原告向被告核实后,被告确认了该事实。

为此双方于xx年xx月解除合同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被告同意归还但一直未归还,因此原告起诉。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案涉合同中的工程项目为案外人虚构发包的工程之一,属虚假工程,原、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协议》的行为系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属无效,因此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施工协议》自始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施工协议》自始无效,因此两被告收取原告的保证金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原告主张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合同无效的救济途径为返还原物、折价补偿、赔偿损失,此处所称的损失是因合同无效导致财产上产生的直接损失,非间接利益损失,而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系间接损失。

同时,导致案涉合同无效并非被告方的过错,故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

1、 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虚假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都知道自己所表示的意思并非真意,通谋作出与真意不一致的意思表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隐藏行为的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由此可见,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虽然无效,但其隐藏行为并不当然无效,其效力需要具体判断。

普法|注意了,这种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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