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辩护成功案例:为案件公正办理创造先决条件

和志谈社会 2024-06-18 16:53:35

当前的司法实践是,程序辩护无论如何细致、精准,本质上都是为实体辩护服务的。在法官明知道所有的证据并没有实质性问题的情况下,程序辩护很可能沦为检法人员口中的“碰瓷”,也有人非常刻薄,称之为“表演艺术”“行为艺术”。据笔者不完全观察,在我国当前司法实践,程序辩护最根本解决两个问题,才能有效:

一是直接与证据的真实性可以挂钩,本质上是一种针对现有口供等笔录真实性的手段,推翻此前的虚假口供或者笔录。程序辩护直接和实体证据、事实、法律链接,证明在案证据不具有真实性,这样的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辩护才能发挥根本作用。

二是为案件营造一个较为宽松、公正的司法环境,司法人员能够站在更加公平正义的角度解决问题,而不是基于各种压力故意“装睡”,而改变管辖就是这种程序辩护最典型、最有效、最重要的手段。

例一:A房地产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当地公检法机关无法公正办案为由改变管辖

2018年,阜阳市A房地产公司股东甲(占公司30%股份)发现公司在盈利2亿余元的情况下,不但没有给甲分红,而且也无法偿还甲借给公司的5000余万元。查账后,甲发现股东乙和丙存在向公司大额放贷并从公司套取大额资金的行为。甲以乙和丙二人涉嫌职务侵占罪向FN县公安局报案后,FN县公安局却以A房地产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同时将甲乙丙三名股东均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并采取了强制措施。

笔者受托担任A房地产公司辩护人,通过阅卷发现,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参与人,包括了FN县公安局副局长、经侦大队长,以及其他十余名当地领导。他们均通过向股东乙借款,从A房地产公司获取数百万元“利息”回报。一旦按照甲报案提出的职务侵占罪侦办该案,FN县的十数名领导也可以涉案,获取的利息也会被按照赃款追缴。

在审查起诉和一审阶段,辩护律师及A公司诉讼代表均向办案机关提出回避申请,应将本案移送到其他县市管辖的意见。理由为:FN县公安局及其他单位领导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当事人,涉嫌拟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理将当地领导获取的利息合法化、正当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但该意见并未得到采纳,FN县法院依然作出了一审判决。

后A房地产公司上诉后,案件被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在二审及发回重审期间,辩护律师继续向中院及原审法院提出回避并改变管辖的申请,诉讼代表向当地县市省三级法检院、三级监委、省市两级主要领导持续反映该问题,最终阜阳市中级人员法院协调同级检察院后,将该案移送至TH县检察院和法院审查起诉和审理。

在原审一审各股东被枉法判处十余年有期徒刑后,也均在发回重审一审改变管辖后,实现了“实报实销”的判决结果。

例二:甲涉嫌职务犯罪,以办案监委插手干预司法为由施压后改变管辖

甲系YY县司法局退休干部,因涉嫌职务犯罪被YY县监委留置6个月,案件尚未办结。在YY县监委协调后,ML市公安局以甲涉嫌诈骗养老保险为由对其立案,并将甲非法拘禁在ML市监委的留置点。

笔者受托担任甲的辩护人前往会见,各机关均明确表示当前系监委办案,不能会见。辩护律师询湖南省公安厅阳光警务执法公开系统,显示甲被ML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刑事立案,并被该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办案人员系该局的两名民警。辩护律师联系到系统显示的ML市公安局办案人员以及局长后,他们均明确表示该案ML市公安局办理,强制措施也不是ML市公安局采取,并表示该案系由YY县公安局和监委联合办理,律师要会见应联系YY岳阳县公安局。

辩护人遂又多次电话联系YY县公安局警官,该警官承认案件确系其办理,但律师能否会见需由YY县公安局和监委领导决定。辩护律师又前往YY县监委协商会见问题,但监委拒绝了律师的要求。

协商无果后,辩护人前往YY县公安局、YY市公安局、ML市公安局反映ML市公安局虚开司法文书、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问题。既然该案并非由ML市公安局办理,强制措施也并非由ML市公安局采取,可见湖南省公安厅阳光警务执法公开系统显示的系虚假内容,存在有关机关伪造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等国家机关公文欺骗湖南省公安厅的情况。

根据当前判例,即便ML市公安局盖的是真章,只要公文内容是捏造的、虚假的,也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且系实质伪造。辩护律师还找到了相关判例和案件,如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10刑终93号刘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案(违法出具虚假的公务人员身份证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4刑终253号张某等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案(出具虚假的警员身份证明)以及四川省江安县法院法官李某伪造民事调解书被判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案。

最终,在YY市公安局协调下,笔者在ML市监委办案点会见到了甲。但之后还一直向有关机关反映ML市公安局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犯罪,反映YY县监委在当地干预插手司法、阻碍律师会见等问题。甲涉嫌职务犯罪案在层报给湖南省监委后,被移送到了与YY监委没有任何隶属制约关系的CS县检察院和CS县法院审查起诉和审理,为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处理打下了基础。

丁慧敏律师,执业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清华大学刑法学博士。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毕业论文评审专家、课外指导老师,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刑事风险防控中心特邀研究员,北京中医药大学医药卫生法学专业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湖北民族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

协助张明楷教授整理法学畅销书《刑法的私塾》;在《环球法律评论》《现代法学》《政治与法律》《人民法院报》《人民检察》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多篇;擅长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曾办理厅局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五十余起及企业家行贿类案件(多起案件巨额核减涉罪数额);办理多起诈骗类(多起不予定罪)、非法集资类(由集资诈骗改变定性为非吸等)、骗取贷款类、侵犯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类、走私类罪等重大案件,及上亿数额的民刑交叉类案件(作为民事案件被告实现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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