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辰杂说—为什么会有人同情杀害王佳佳法官的凶手?

博喜就三七 2024-08-17 12:26:39

这两天,一则特殊的消息在网上引发了热议。

2024年8月12日,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王佳佳法官依法办案惨遭杀害情况的通报》。

梳理通报和相关报道的时间脉络:

2024年4月4日,党某某(男,50岁,未婚)驾驶的两轮电动车与李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轻度碰撞,造成党某某左踝关节处、左腕关节处轻微损伤。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责,党某某无责任。

因双方和解未成,2024年7月4日,党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某某和李某某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等各种损失18832.93元。经党某某申请,当地司法局为其指定了援助律师。

另外通报中未见到,但据有关媒体消息,保险公司在调解阶段,愿意承担12000元。

此案由王佳佳法官(女,37岁,郾城区法院立案庭副庭长、一级法官)承办,经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于7月23日判令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党某某各项损失9384.89元。

王法官判决的依据是:根据党某某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字确认的损失范围以及双方提供的证据,对党某某主张的医疗费、施救费等损失全部予以支持;因其住院29天中的后14天并未实际住院,医嘱仅开具1盒口服止痛胶囊和3盒外用消痛贴膏,结合交警部门认定党某某伤势轻微及被告的答辩意见,故酌定按15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对缺乏证据证明的其他财产损失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判决后,经查看相关录像,党某某于8月7日18点左右持凶器进入王佳佳法官居住的小区地下车库伺机作案,用刀将王法官颈部割伤,导致其死亡。

2024年8月8日3时许,公安机关在党某某家中将其抓获,被抓时党某某已服毒,处于昏迷状态,经送医治疗已无生命危险。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事情并不复杂,但网友们针对此事的理解,却很值得思考。

许多网友对王佳佳法官的不幸遇害表示沉痛哀悼,并对凶手的残忍行为表示愤慨和强烈谴责。最高人民法院也对王佳佳法家属表达了慰问,并强调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法严惩犯罪分子的重要性。

有的网友认为王佳佳法官的判决是公正合理的,但凶手因为自己的诉求未被全部支持而采取了极端手段,她是为司法公正牺牲的。

也有网友认为,在这起事件中,因为凶手党某某的住院时间存在疑问,这可能是导致赔偿金额争议的原因之一,医院可能存在一定的问题。

另一方面,也有网友对事件表达了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王法官的裁判,没有考虑到当事人党某某的现实困难,刻板教条,没有让弱势的党某某感受到公平正义,才使得党某某因而生恨,进而行凶。

这些网友观点的逻辑基础是:

其一,原告50多岁发生车辆事故受伤住院,肯定会较为严重影响劳动能力,只诉求1.8万的费用,这明显有别于常见的“碰瓷”。诉求金额不仅很合理,而且可以说是很“厚道”。

其二,医院管理也有制度,最初能决定让党某某住院29天,已经充分说明了党某某的伤情是比较严重的,这和后面法官判决认定的轻微是不一致的。法院认定的可能符合证据,但不符合情理。

其三,党某某未婚孤身,实在可怜,并且经济条件困难,党某某后面十几天的住院没有实际住,也只开了止疼药和止疼贴,可能只是因为党某某没有钱来垫付住院费用了,而不是他不应该住,不想住。法官不支持这些费用,实在是不讲人情。

其四,如果被告那边态度坚决,就是不赔钱,法官支持9千元,那可能还好,党某某估计也不会有如此反应。但被告都愿意赔1.2万,正常的调解处理纠纷,应该是双方各让一步,最起码也应该在1.2万元以上,结果只支持9千,这等于是让原告的预期产生了明显差额,产生了巨大心理落差。

其五,考虑到党某某受伤的伤情和他的经济条件,9千和1.2万的差距虽然只有三千,对一般人可能不算什么,但对于党某某,可能就是在恢复期收入减少甚至没有收入时,能不能生活下去的区别了。

这些个观点和理由,猛一看,的确有其一定的逻辑性和内在合理自洽的地方,似乎很符合天理人情。

但其实,深入思考后,倒也可能不是那么回事。

我思故我在,有思必有得。

核心观点:这些认为王法官自己的“错误”判决是导致她被害根本原因的观点,是混淆了善恶观念和基本因果关系的错误观点。

其一,对于善恶,每个人心中都有自己的标准。

但人作为社会化的动物,又都生活在社会之中,那么就应当在自己个人的标准之上,接纳共识的标准。

那么好了,为什么这件事情中,一些网友会对一个伤害别人、夺取别人生命的人,寄予这么多的同情和理解?

就因为他弱?就因为他穷?就因为他单身吗?

还是说,因为他被“不公平对待”了?

首先,我不怀疑,同情这位党某某的网友,内心也是秉承着惩恶扬善的朴素情感的。

但要知道,这些“弱”“穷”“孤”“受委屈”并不能和“善”画等号。

同理,“强”“富”“有权势”也并不都和“恶”相等同。

穷人中也有坏人,为富者也未必不仁,这是很简单的道理。

我们常常把“锄强扶弱”和“惩恶扬善”,甚至“替天行道”关联起来,其实是并不理性的。

善恶自有其标准。

什么是善?什么是恶?

有一个比较容易理解和执行的标准,那就是“为公”即为善,“为己”则为恶。

直白点说,如果一个人的行为,是出于公心,是为了公益,他的行为就是“行善”。

反过来,如果一个人的行为,是出于私心,是为了自己的个人利益,他的行为就是“作恶”。

当然,这里强调的是行为,是过程,而不是结果的好坏。

因为的确有“好心办坏事”的情况。

但那样就可以用“有心为善,虽善不赏,无心作恶,虽恶不罚”的原则来评判了。

回到这件事,王法官的行为,是为公?还是为私?

很明显,虽然让很多网友难以理解,但的确是为“公”。

她对党某某和肇事车主保险公司之间的法律纠纷,作出当前的裁判,很明显不是出于她个人的利益。

因为法官对案件“终身负责制”的存在,任何一个法官在判案时,肯定要十分慎重。

以一个37岁就成为一级法官的人,其智力和能力自然也足以让她明白,反正被告是财大气粗的保险公司,多给原告判一点钱,对她并不会有什么损失,反而更容易让原告满意,甚至可能给自己赚一面“为民做主”的锦旗。

再者,通报中的数据,王法官2023年审结428件案件,2024年至遇害前已审结271件案件,平均一天一起多的案件要审结,工作量可以称之为极为繁重。

王法官如果是为了让自己工作轻松一点,完全没有必要如此程度的仔细核对那些票据,如此仔细审查住院的情况。但是她还是如此做了。

简言之,从1.8万到9千,仔细核减掉的部分,其实也都是需要王法官付出额外的精力和辛苦的,这份付出,其实刚好是和她个人利益是不相符的。

再不太恰当的说,从1.8万到9千,少判的9千也不会变成王法官自己的收入,她这么做就没有什么私心。

“为公”即为善,王法官的行为虽然看起来苛刻,但就是“善行”。

回过来,原告党某某的行为呢?

很明显,他就是为了自己。

即使他是自认为自己受到了法院判决的“委屈”,只是报复一下,出出恶气罢了。

但这个报复行为本身,也就是为了排泄自己的负面情绪,让自己高兴、满足而已。

就从这一点上,党某某的行为底层,也是一种“恶行”。

就更加不要说,他的行为,是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更是罪大恶极之事。

当然,补充一点,我并不是说,报复和杀人就一定是恶行。

抗日战场上,对于侵略者的暴行,我们的抗日军民对侵略者的报复行动,甚至是杀戮,就是为了民族解放,就是为了公义,也就是“大善”。

所以说,那些同情党某某的很多网友,其实是秉承着“惩恶扬善”的态度,却混淆了党某某身上的是非善恶。

其二,那些认为王法官自己的“错误”判决是导致她被害根本原因的观点,是混淆了因果关系。

这些网友的观点中,是王法官的判决,导致了党某某害人的行为,进而导致了自己被害,其实这是错误的归因。

真正的因果链条应该是:

因为王法官的判决没有达到党某某预期,所以党某某不高兴,产生了负面情绪;

接下来,因为党某某的现实环境(伤情、穷困、无家庭支撑)和内心价值观念(对未来失望)等的综合影响,所以党某某产生了报复王法官的想法;

接下来,因为党某某报复的想法无法被遏制,所以党某某付出了行动;

再接下来,因为党某某的报复行动成功了,所以王法官被害。

这其间虽然是有链式的关联性,前一个因果关系的原因,并不是下一个因果关系的原因。

直白点说,打官司没有得到满意结果的人成千上万,却真的不是每个人,或是大多数人都想着报复法官的,更少有人会真的付诸行动,真的去伤害别人。

直白点,导致王法官被害的原因,很简单,就是党某某做出了杀人的举动,而不是其他。

再进一步,是党某某自己选择了去进行杀人的行动,而不是其他原因。

把外在的环境,和内心的选择混淆,的确让一个杀人凶手的面目有点难以分辨。

但只要明白“能决定一个人善恶的人,只有他自己”,我们就很容易明白,像党某某这样的杀人凶手,其实并没有那么值得同情。

其三,一些网友错误的理解了“强弱”关系。

有些网友把王法官的判决,认为是她不理解底层人民的现实,是脱离了群众的判决。

更有甚者,是认为王法官在滥用自己的权力,欺负弱者,是“恃强凌弱”。

“恃强凌弱”的确是让我们绝大多数人无法接受的恶行。

但这件事中的强弱关系真的是网友们想象的那样吗?

其实也不然。

的确在法庭上的时候,王法官是绝对的“强者”,因为她代表着司法权力,的确可以决定这个案件的结果。但她没有偏向弱势方,不等于她在欺凌弱势方。

但是呢?在党某某杀害王法官这个行为发生的时候?谁又在“恃强凌弱”?

一边是一个50岁的经常从事体力劳动的成年男子,还带着凶器,另一边是一个37岁的、手无寸铁的女性。

此时此刻,孰强孰弱?谁又在“恃强凌弱”?

不用多说吧,也没有什么好争议的吧。

回到最后,我们可以同情弱势群体,关爱弱势群体,帮助弱势群体,但并不是要包容、理解和支持他们的一切举动。

“弱”并不是原罪。

但同样,“弱”也不是“作恶”的护身符、通行证。

“谁弱谁有理”并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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