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诉前或诉中转移财产,能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之槐看案件分析 2024-10-17 19:38:38

编者按

众所周知,执行难问题一直是我国的执行顽疾。究其原因,除了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无力履行外,还有一个最主要的原因是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逃脱法院的网络查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下称拒执)入刑,原本是为了有效遏制裁判生效后被执行人恶意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执行的行为。但是司法实践中,有些债务人为了逃避将来履行,将转移财产的行为大为提前,在诉讼中,甚至在诉前就转移财产,更有甚者则从债权债务形成之后就已经开始着手转移财产了。这么,小编团队最近经调取证据之后发现了被执行人在法院送达应诉通知书之后转移10万元定期存款并注销银行账户的案件,已经向法院提交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申请。那么这种债务人在诉前或诉讼中转移财产的行为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吗?依照惯例,咱们先来看几个案件吧。

案例

案例一:浙江省衢州市中院(2018)浙08刑终33号杨某荣、姜某富、颜某英妨害作证;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基本案情:2015年1月17日,被告人杨某荣委托他人邀请郑某为杨某荣、颜某英夫妻拆除养殖用房,在工作过程中郑某宏摔伤,之后再医院治疗。

2015年2月期间,杨某荣夫妻见郑某伤势严重需要大额医药费,发现郑某的家人在打他家房产的主意,为了避免该房产在之后的民事诉讼中被法院拍卖执行,杨某荣夫妻多次找到朋友被告人姜某富,劝说姜某富帮忙,将其房产抵押给姜某富。经双方合谋,将杨某荣夫妻欠姜某富的30余万元债务变更为300万元,并以杨某荣名下的一套房产为该债务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期限自2015年2月15日至2033年2月14日。

2015年4月15日郑某死亡,后其家属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衢江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杨某荣、颜某英赔偿损失。2015年10月8日法院判决杨某荣、颜某英赔偿郑某家属因郑某死亡的各项损失共计375526.66元(不包括已赔偿的部分)。判决生效后,杨某荣、颜某英未按判决履行赔偿义务,郑某家属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对该案执行过程中,法院查询到被告人杨某荣、颜某英夫妻名下存款仅数千元,但杨某荣名下有一套房产,已于2015年2月25日抵押给姜某富,导致涉案民事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到位。

2016年4月5日,法院以被告人杨某荣等人伪造证据涉嫌刑事犯罪将案件移送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该局5月3日立案侦查,在2016年4月至10月期间,多次找杨某荣、颜某英、姜某富作询问及讯问笔录,三人仍坚称300万元的借款真实存在,直至2016年10月15日后才开始如实供述。

2017年1月,杨建荣、颜爱英履行了生效的(2015)衢杜民初字第91号生效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杨建荣、颜爱英取得了郑某家属的谅解。

衢州市衢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荣、颜某英、姜某富互相串通,以虚构债务、抵押可供执行财产的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且属共同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荣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颜某英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姜某富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杨某荣、颜某英不服,提起上诉。

衢州市中院认为,经查,杨某荣、颜某英雇佣的郑某摔伤后,二人正是考虑到日后可能会面临民事赔偿诉讼,涉案房产会被法院拍卖用以执行,才起意、预谋转移该房产,以达到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目的;为此,二人多方游说姜某富,串通姜虚构了双方之间存有高额债务的事实,以此为由将房产抵押给姜,还吩咐姜帮其隐瞒真相以应对人民法院的调查核实。之后,杨、颜在相关民事诉讼中败诉后未履行赔偿义务。

2015年11月,郑某宏家属向衢江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衢江区法院对该案立案后,执行法官多次找二人核实财产状况,二人虽表示愿意和解,但一直隐瞒其有能力执行却以虚构高额债务为名将涉案房产转移的真相,又指使姜某富按事先预谋在执行法官面前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其实际财产状况,致使涉案判决长期无法执行。直至杨某荣等人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交代了相关犯罪事实后,才于2017年1月履行了涉案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义务。

杨某荣、颜某英按其事先预谋、精心设计的方式转移财产,还指使他人作伪证,妨碍法院查明其财产情况,致使人民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的故意和行为显然,应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论处;财产转移的时间不能成为二人构罪的阻却因素,事后的履行行为仅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相关上诉意见,不予采纳。遂裁定驳回杨、颜二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注:该案被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编著的《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396号,其典型意义在于,其对诉讼前转移财产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案例二: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2020)云0325刑初18号冯某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案情简介:冯某云系陈某通的母亲,陈某1系陈某通的爷爷。

2017年9月26日,陈某通因交通事故于死亡,通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获赔700190元于2018年2月5日转到冯云某尾号6409号卡上,2018年4月10日有余额154549.29元,之后被陆续转出;通过诉讼获赔849150.04元于2018年7月24日转到冯某竹尾号3910号卡上,当日被转出。

2018年4月10日,陈某1以经济补偿金纠纷向富源县法院起诉冯某竹,该院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2018)云0325民初8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人冯某竹给付陈某1因陈某通死亡而获得的死亡赔偿金52万元。冯某竹不服提起上诉,曲靖市中级法院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2019)云03民终3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冯某竹拒不履行上述民事判决,陈某1于2019年6月14日向富源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富源县法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并向被告人冯云竹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录入失信黑名单后果告知书、风险提示,同时对冯某竹的银行账户、车辆信息、房产信息等进查询,查无车辆信息,无房产信息,银行账户内仅有千元存款。富源县法院执行人员找到冯云竹,告知其应当履行已生效的民事判决。

因冯某竹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民事判决,富源县法院于2019年8月29日决定对冯某竹司法拘留十五日。因冯云竹拒不申报财产,富源县法院于2019年9月13日决定对冯某竹司法拘留十五日。

富源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竹在诉讼过程中转移财产,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拒不申报财产,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综合本案被告人冯云竹犯罪的起因、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本院处以相应刑罚,据此,判决被告人冯某竹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律师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编著的《刑事审判参考》收录了上述案例一作为指导案例第1396号,衢州市中院在该判决中明确了转移财产的时间不能成为拒执罪的阻却因素,也就是说,无论是在诉前、诉讼中还是执行过程中转移财产 ,只要目的是为了逃避执行,并且最终也导致判决无法执行,都可能构成拒执罪,债务人以转移财产的时间非在判决、裁定生效之后进行辩解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依法惩处拒执犯罪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七、“有能力执行”的时间起算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的时间起算是从判决、裁定生效时开始,即判决、裁定生效后,执行案件立案前,行为人实施隐藏、转移财产、毁损财物等行为的,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在判决生效前,行为人为了逃避执行而实施隐藏、转移财产,判决生效后继续隐匿财产的,可视为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追究不以执行通知书送达为前提。

结语

“执行难”的问题由来已久,这些年来也最高法确实出台了不少司法解释,并发布了不少指导性案例,小编觉得其实我们不缺法条,缺的是真正的作为,如果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能加大对诉前、诉讼中、执行中以及终本后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的打击力度,确保法院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不仅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捍卫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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