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8日,同小区的邻居,我们小区物业的电工,张三电话咨询,希望笔者提供帮助。身为律师,为小区邻居们提供了很多次免费咨询,似乎大家都觉得打个电话问问就行了,从来没人想过律师需要吃饭,律师的知识和时间是律师的饭碗。
事情是这样的,张三和小区物业签订过两次劳动合同,第一次合同期限是2018年至2021年,第二次是2021年至2024年12月底。物业上个月通知他,决定在合同到期后,不再和他续约。而且,张三每周工作六天,只休息一天,从2018年到现在,是不是可以向物业要加班费呢?
笔者看了张三的合同,约定工作形式为综合工时制,且约定了工资包括可能发生的加班费、高温费等,所以首先,张三周六工作不算加班,不能主张加班费。
那么,根据劳动法,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是不是劳动者提出续订,单位没有任何选择,也必须续订,否则就是违法,要赔偿补偿金或者赔偿金,或者必须确认劳动关系?
结论并非如此。对于劳动法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合同,怎么签?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笔者请大家注意,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只有在双方都愿意续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外)。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和劳动者再续订劳动合同,那么由于双方缺乏续订劳动合同的共同意思表示,劳动合同不再续签,原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在这种情况下,张三可以获得物业的经济补偿。由于已经工作了6年5个月,物业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为6.5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