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小伙卖牛,买家将牛割喉放血后,却反悔不要了,说牛有病,小伙将买家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家住河南的小王家里开了个牛场,小王平时就在牛场里帮忙,打打下手。父亲前几天跟他说有6头牛想卖掉,让他联系村里的经纪,找人来看看。
小王联系经纪人后,很快这个经纪人就带来了好几波人来看牛,其中两个人比较有诚意的小陈和小张,当时是一起来看得,出价17块钱一斤。
小王当时没答应,但是过了几天,也没有其他人再来看牛,小王就告诉经纪人那就按17块钱卖掉。
小陈与小张就来了,小王陪着他们开着拉牛车去过地磅,随后又返回牛场,将牛车倒在牛圈门口。
小王牵出了要卖的6头牛,就在小陈解开牛的绳套之后,牛群好像突然被惊吓了一样,开始互相冲撞,场面有点失控。
小陈和小张拿出随身携带的电击棒,一番手忙脚乱之后,好歹将大部分的牛都赶到了牛车上。
最后只剩下一头牛站着不动,小陈就拿着电击棒继续棒打剩下的牛,好不容易,这头牛不稳倒在了地上。
这个时候,小王想到牛场里的厨房有一把菜刀,他去拿了出来给了小张,小张没有丝毫犹豫就把牛脖子割开了,很快这头倒霉的牛扑腾没几下就死了。
小王喊了一个叉车将该死牛从牛圈移出过秤的时候,小陈突然说这牛该不会有病吧,这头牛就算了,小张也附和说不要了。
小王很生气,这牛不死都死了,现在才来挑毛病,于是双方吵了起来,但是小陈与小张拿定了主意,就是不要这头死牛。
最终,在经纪人的调解下,被动的小王只能先将5头牛卖了,死的那头牛当晚也贱价以不到一半的价格卖给了当地的老乡。
想到自己损失了将近一万块钱,小王肉痛不已,越想越不得劲,于是将小陈与小张告上法庭,要求两人赔偿自己13000元的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做了如下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牛倒地后,小陈与小张没有明确是否仍收购该牛,也没有与小王共同查明原因,即直接以刀割牛喉放血,具有过错。
同时小王明知该牛已经倒地,仍给小陈拿来菜刀,并放任小陈将牛割喉放血,也有过错。
所以双方均应对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而且由于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对方的过错明显大于己方,故法院酌定双方就本案损失承担同等责任。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另外五头牛的交易价款为104420元,单价为17元/斤,由此得出上述五头牛的平均重量为1228.47斤(104420元÷17元/斤÷5,四舍五入,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下同)。
据此,小王的损失应以上述重量乘以双方协商的每斤单价17元,再减去小王出售死牛的价款11000元予以计算。据此,小王的损失为9883.99元(1228.47斤×17元/斤-11000元)。对此,小陈与小张应负担4942元(9883.99元÷2)。
综上,法院判决小陈与小张赔偿小王损失49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