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事情的源头是今年2月26日《中国经营报》发布报道,称一名女企业家在贵州六盘水水城区陷入债务纠纷后,数额高达2.2亿元,后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逮捕,她质疑这是当地以刑化债。
不过这篇报道很快遭到了当地水城区的强势反击,认为欠款2.2亿和以刑化债均不属实,并透露女企业家古人用安装定位器等手段跟踪他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编造虚假信息,在网上恶意炒作、张贴大字报撒传单,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寻衅滋事罪被批捕。
当时我做视频就分析过,这个报道里的以刑化债大概率是论证不了,已有信息本来最多支持一个债务纠纷报道,不过还是希望检察机关考虑要不要起诉。
结果在2月28日贵州方面通报由省检察院牵头的调查组,对该案进行全面审查,到6月6日贵州发布终于通报了结果。
概括起来三大块,第一是程序上,省检察院联合相关部门成立调查组,并且指定了安顺市普定县检察院异地管辖,这个指定管辖不多见,但是这份通报里没有提及为什么需要指定管辖。
第二就是对马某等人刑事处分, 这部分事实层面跟之前区里通报基本一致,蹲守、尾随、偷拍偷录、跟踪定位、邮寄带有威胁性质信件等,所以罪名还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寻衅滋事罪,只不过前一个罪名考虑到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均认罪悔罪,对五个人做了相对不起诉;后一个罪名单纯因为情节轻微,对十个人做了法定不起诉。
这俩的区别是法定不起诉属于依法就不应该起诉的,而相对不起诉属于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起诉其实证据也够了,但检察院认为可以不起诉的,这个也叫酌定不起诉。
而这个案子里一方面是刑事司法政策对企业家 我认为他们认罪悔罪是很重要的。但这个认罪悔罪也说明他们确实干了涉嫌犯罪的事情。后续也是检察机关对马某等五人训诫,对10个人批评教育,这也是跟不起诉的方式有关,相对不起诉因为还是涉及的刑事犯罪,所以做训诫;法定不起诉就没这个问题,直接批评教育就行了。当然对于老百姓来说区分意义可能不大。
第三就是民事债务问题,经过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整体上看跟之前区政府通报有些是能对上的,比如说对于案发前已经支付的部分,分成8821.1万元和5549.34万元,这合计是1亿4370万,当时区政府说到通报发出的时候是已经支付了1亿4670万元。
为什么差出300来万呢?从两份通报我理解,有可能因为当时区政府统计的有8个项目已经判决或审计完成,而省调查组这边计算的是7个项目经过审判、仲裁裁决确认或者双方达成一致,也就是说可能有一个项目虽然判决或者审计完成了,但是这个结果企业不认,可能还在诉讼中,这部分不是案发前支付的,有可能有一部分是案发后到区政府通报前支付的,所以是计算到5月17日支付完毕的那3056.35万元里了。但是不是这样暂时不清楚,这就是我一个理解供参考。
但这就说到,当时通报里区政府说已经支付了89.82%,是按照十个项目总金额1.63亿计算的,而现在省调查组的通报数额,虽然没说十个项目总共多少,但是已经支付的就是1.74亿了,您该不会跟我说是给多了吧?那还打什么民事诉讼?
现在看就是有三个项目管理混乱至今没有核算清楚,所以省调查组也给不出十个项目实际的金额。
所以说一开始媒体报道要化解2亿债务,这个数额虽然不一定对的上,但是显然也不是之前说的只差1600多万,这也就是媒体一开始浪了,非要说什么以刑化债,你如果踏实做债务纠纷报道,现在就彻底翻身了。
那我说一下我的看法供参考。
首先目前联合调查组的通报我只能给到70分,值得点赞的部分,一个是落实了我国“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法律框架内比较适当的使用了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二是对相应的债务问题做了还算清晰的回答,比区政府那个强多了。
但是为什么扣30分呢?
第一之前媒体报道提到以刑化债没有得到正面回应,其实我一直对以刑化债的存在持怀疑态度,媒体报道证据链条是断开的,但是它报道不充分不是调查组不回应的理由,之前一直都说是以刑化债,也是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区里的通报好歹还说了一句是不属实,省调查组通报里也没说有也没说没有,没有回应这个社会关切问题,我认为凭这一点扣10分不为过。
第二,之前媒体报道和这个女企业家的公开信都对当地法院的执行提出了疑问,并且还怀疑有人骗取贷款,这个事情也没有回应。他们几个涉嫌刑事犯罪不假,但是他们反应的问题是不是都不属实, 如果不属实,本着维护地方声誉和外来投资者信心的角度,也应该说明。如果有误会应该澄清,如果有问题应该处理。完全不提是什么意思?扣10分多不多?
第三,我可能有点吹毛求疵,就是这个通报没有涉及对项目本身出现问题的探究,一个区出现如此大规模的债务,三年前央广网就已经曝光过,结果直到今天省调查组的通报里还说因项目管理混乱,项目所完成工程量短期难以准确核算,那这项目管理混乱是怎么回事儿?为什么会混乱?有没有人负责?包括说有些项目还在民事诉讼阶段,请问这么久了为什么还在诉讼?这诉讼的难度到底卡在哪里呢?
本地司法机关能否及时有效维护市场主体的权益算不算营商环境的一部分?投资者陷入债务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能对营商环境有信心么?那调查组怎么评价这样一起案件的前后始末以及对营商环境的影响?有没有对出现这样一场风波的反思呢?这部分我也没看到。
所以不好意思,再扣10分,不知道算不算过分,希望省调查组这边能百尺竿头更进一步,让每一份通报都可以感受到完整的公平正义。
不过我还是想说,我非常不能认同所谓女企业家闹出钱的说法,从两份通报看,实际上主要的债务都是在她闹之前就已经支付了,闹之后虽然确实有支付的,但目前看是因为判决、审计或双方达成一致,该走诉讼途径省调查组这边也还得让你走,这个闹跟钱的到账到底有多大程度的关系,我个人持怀疑态度。
相反我认为,她的所谓闹的风险其实非常高,悬一点就起诉定罪了,她自己还怀疑以刑化债,那你这刑是哪里的?不是你闹出来的么?如果真的用刑事手段可以化债,那也是你自己授人以柄啊。
这就说到她这俩代理人,一个现役律师唐某,一个前律师候某涛,这通报里写的是你们俩先后建议雇人跟踪偷拍,你俩怎么想的啊,差点连你们俩自己带委托人都给送进去,这是律师该干的事儿么?
你们应该是靠自己的专业给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你们建议当事人做违法犯罪的事情?我看之前还有律师替他们鸣冤叫屈,要我说那个女企业家确实值得同情,这俩人丝毫不值得同情。
未来这个唐律师我建议律协和司法局考虑是不是要过问一下,他被相对不起诉不代表他适合当律师啊,而且我也善意提醒他们未来的委托人,如果还有的话,这两位出的主意,都不能保障自己没有刑事风险,还得认罪悔罪,他能不能保障您的安全,您是不是考虑一下。
我这里也不是针对这二位,而是所有的律师如果建议他的委托人做违法的事情,那我只能建议大家擦亮双眼。
以上就是我对贵州女企业家遭逮捕事件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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