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晓俊(金融从业者)
最近从朋友圈到抖音都会刷到一个《四部门宣布:放高利贷正式入罪!》的推文和视频。这是2019年的旧闻,如今线下已经少有人放高利贷了,但线上的高利贷可是屡禁不止。
早在2019年10月22日,国家监委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等4个重磅指导性文件中就有这则放高利贷入罪的新闻,而这次是澎湃新闻又把《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重新梳理了一次,不是新闻,但的确值得回头看,高利贷入罪到底执行的怎么样了?
通过网络查询,各地均有不少高利贷审判的案例,例如2024年3月广东新会法院对一起涉年息高达2800%的高利贷案作出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犯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8万余元。2024年7月贵州普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李某某高利放贷非法经营罪一案在普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庭宣判,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024年7月由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以王成空(化名)为首的高利放贷非法经营案,追缴违法所得,主犯王成空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400万元。其他成员被判处1年到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目前看来与各地司法机关正有力打击高利贷犯罪行为。问题高利贷只管线下个体,不管线上持牌。
高利贷的“百姓点灯”
根据2019年的意见,非法放贷刑事案件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而非法放贷的处罚利率是36%,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可以看出来36%的放贷利率是定罪高利贷的核心,实际经过这里两年的宣传和打击,基本上线下个体直接发放超过36%利率的非法放贷刑事案件已经愈发稀少。特别是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修改为4倍LPR,取代了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降低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高利贷的“州官放火”
线下个体非法放贷刑事案件的减少并不代表着这类行为的灭绝,只不过是加个通道罢了。现在线下个体通常的操作都是通过典当或者小贷公司进行放款,这样就能绕过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这个定罪的前提,至于借道小贷和典当的通道成本加到借款人身上去就行了,多大点事儿。于是就出现了非常奇怪的现象,民间借贷最高4倍lpr,但小贷、典当甚至消金和银行都还是24%和36%甚至是超过36%的高利贷,持牌机构比民间的宽容度更高。
线上网贷平台更是典型的“州官放火”,网贷平台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匹配而来的贷款产品初始成本大都处于4%至8%区间,但经过层层加码后,借款人的实际借款成本动辄达到24%、36%,甚至有部分平台依旧存在高利贷现象。通常网贷平台提⽰的借款利率在监管规定的范围之内,但是实际放款后,算上⽤⼾被捆绑的⿊卡费⽤、担保费用等额外成本,年利率已经远远超过了监管红线。且变相收取的该部分费⽤,用户并未享受到相应的权益,这类现象可以说是屡禁不止。2019年央视315晚会曝光“714高炮”小额贷款骗局极大的打击了网络高利贷气焰,但是2024年央视315晚会曝光的某金融礼品卡“变相高利贷”后续并没有对该行业造成实质性打击,连央视都失效了。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
P2P退潮后,存活下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纷纷转型做助贷,但是在利益驱使下,不法助贷机构通过各种诱骗方式设计诸多套路贷,让金融消费者上当受骗案例屡见不鲜,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官媒《法治日报》发表文章《“困”在网贷里的那些年轻人》提出贷款的目的是为了缓解公众的燃眉之急,不能成为某些人趁火打劫的工具,更不能成为不法分子坑蒙拐骗的幌子。面对花样翻新的“套路贷”,相关部门有必要创新监管方式,加大处罚力度,以强有力的监管维护金融秩序和公众利益。(本文为作者观点,不代表本头条号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