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
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吉政函〔2024〕6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长春市区(含九台区、双阳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12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21元/小时;吉林、白山、松原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2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9.5元/小时;四平、通化、辽源、白城市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和其他县(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8元/小时。
此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期为2024年10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0日
原文链接:
http://xxgk.jl.gov.cn/szf/gkml/202408/t20240822_8966721.html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网
初审:王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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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陈尤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