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男子通过朋友介绍,娶了一个离婚带娃的女子为妻,两年后双方感情破裂离婚,没想到,前妻竟然要求他每个月支付11岁继子800元抚养费,直到孩子成年。
男子怒了,孩子都不是我亲生的,凭什么要我养?法院判了!
01 案情回顾
陈英俊年轻的时候沉迷工作,觉得自己不需要家庭,但是等到他四十岁了,他突然发现自己还是需要一个老婆的。
于是他四处托朋友给自己介绍对象,一次,有一个朋友给英俊介绍了离异的刘美丽。
美丽人如其名,外表端庄,说话轻声细语地,与她相处的时候,英俊觉得很舒服很放松。
所以,虽然知道她有一个9岁的孩子,老陈也觉得并不是不可以接受,两人很快就结婚了。
婚后,英俊自然而然地承担起家庭的经济责任,他觉得幸福的生活即将开始,却未料到夫妻间的矛盾日益加剧,两人开始频繁吵架。
不到两年,这对半路夫妻选择了离婚,经历了这段婚姻后,英俊对爱情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正当英俊准备开始新生活时,他却意外收到了法院的通知。
原来是他的继子,一个11岁的孩子,将他告上了法庭,要求他支付每月800元的抚养费,直至18岁。
陈先生对此十分无语,孩子也不是自己生的,自己已经养了2年,现在他跟美丽离了婚,凭什么自己还要当养孩子的冤大头?
02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陈英俊作为继父,在已经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是否还承担抚养义务。
《民法典》规定了: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同时,《民法典》也规定了: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那么照这么说,陈英俊还必须养着这个继子了?
还好相关司法解释给出了形成抚养关系需要符合的条件: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人;抚养人与被抚养人在一起共同生活;抚养人对被抚养人在经济上、生活上以及精神上给予照料、教育、管教和保护;抚养的时间达到一定期限。
陈英俊与刘美丽的婚姻仅存续2年,也就是说,陈英俊与继子之间共同居住时间为2年。继子作为未成年人,在共同生活期间,2年的时间并不足以对陈英俊形成情感依赖,故未达到抚养关系的形成标准。综上法院判决,驳回继子的所有诉求,陈英俊无需承担抚养义务。
03 案件看法
网友表示:这案例真是刷新三观,就算离异,那也得是亲生的才付抚养费啊,不然美丽每结一次婚儿子就喜提一次抚养费,岂不是乱套了!
对于这件事儿,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