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二款,总统有权对任何联邦犯罪颁布缓刑、减刑或赦免。据最高法院称,此举旨在实现正义和仁慈并促进公共福利。
这是非常荒谬的法律条文,分明是给总统以“合法地破坏法律的特权”。
结果是:
美国第16任总统林肯曾在赦免了妻子的表妹。
第39任总统卡特曾赦免卷入与利比亚有关的金融纠纷的弟弟比利·卡特。
第41任总统老布什曾在任期最后几天赦免涉嫌参与储蓄和贷款丑闻的儿子尼尔·布什。
第42任总统克林顿曾在任期最后一天赦免因贩卖可卡因受到指控的同父异母弟弟罗杰·克林顿。
第45任总统特朗普曾在卸任前一个月赦免女婿库什纳父亲查尔斯·库什纳的逃税和其他罪行。
现任总统拜登,刚刚宣布赦免了他儿子的罪行。
凭什么呀?正义何在?法律还有用吗?仁慈为什么只用于你们家人?
我还没有搞清此种法律产生的历史背景,但是可以肯定的是,美国统治者从最开始就有把法律做工具谋私利的考虑。什么法律至上,什么依法治国,都是骗人的,完全是自相矛盾,自己打脸。
这让高调吹捧西方法治的那些人情何以堪?让声称西方人最讲逻辑的人情何以堪?
2024,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