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忽视肺感染的存在行食管癌手术,导致患者术后死于感染

乐正康康 2025-01-08 12:59:23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14日,魏某因“进食梗阻感20天余”入某医院胸外科治疗,诊断为“1.食管癌;2.胃体息肉;3.慢性萎缩性胃炎;4.双肺肺大疱”。魏某入院前3天胃镜发现胃体扁平息肉,食管中下段鳞状细胞癌,胃体粘膜组织慢性炎,胸部CT发现左肺下叶部分支气管扩张,双肺见高密度影。

魏某入院后至手术前存在咳嗽咳痰等肺部基础病变及肺部感染表现,2019年10月22日魏某在全麻下行“经上腹右胸联合切口食管癌根治术(食管癌切除+管状胃食管胸顶吻合并纵膈腹腔淋巴结清扫术)+右肺大疱切除术”。术后第三日即2019年10月25日魏某血常规显示白细胞水平较低,后出现发热,憋喘加重,意识昏迷等症状。

某医院考虑与肺部感染较重有关,经其家属同意后转入重症监护室病房进行呼吸支持治疗。2019年10月30日魏某经治疗一直未能控制病情,并出现多脏器功能障碍等表现,其家属商议后要求出院,医院告知其出院相关风险,其家属为魏某办理了出院。

出院诊断为:感染性休克、脓毒症、MODS;CPR术后;食管癌术后;双肺肺大疱;左肺下叶局限性扩张并感染;肺气肿;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胃体息肉;慢性萎缩性胃炎,出院时病情危重。魏某出院回家于当日去世。

二、患方观点

原告亲属因食管癌术后生命体征平稳,而被告的不当治疗导致病人病情加重并导致死亡,被告存在过错,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诉请被告赔偿416327.9元。

三、被告某医院辩称

1、我院诊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不存在医疗过错。患者病情复杂且严重。

2、根据鉴定报告显示患者死后未行尸检,鉴定结果未行尸检对完整评价医疗行为与原因力程度具有一定不利影响。路某的责任在于原告。

3、患者自我院出院时尚未去世,出院后在家去世,若医院对未去世的患者告知尸检是荒谬的,也不符合常理。患者未行尸检的原因在于原告,原告应当承担不利后果。鉴定报告在没有确定死亡原因基础上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不应采纳。

四、鉴定意见

魏某,男,1955年9月21日出生,某医院在对患者魏某的诊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程度,建议为次要原因程度范围。

五、医疗过错分析

1.患者魏某入院时即存在肺部基础病变及肺部感染表现,其肺组织功能储备不良,患者罹患食管癌,具有临床干预的必要性,结合其自身病情特点,加之手术客观影响,亦存在并发症的高风险性,预后亦不确定;

2.某医院在对患者魏某的诊疗过程中,入院诊断有依据,制定诊疗计划符合患者病情诊疗需要,手术指征明确,手术操作、术后针对病情变化转重症监护等治疗基本符合诊疗常规。

但在入院后针对肺部疾病的处理、早期明确病原菌检查、术前进一步行胸部影像学复查以及手术时机选择方面存在不足,提示医院存在过错。

六、庭审意见

魏某入被告处住院治疗与被告已建立和存在医患诊疗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医疗机构的被告某医院,对患者的医疗活动,应具备与其资质相应的医疗水准及相应专业要求的技能,并负有提供安全服务等基本责任和义务。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结合魏某系出院后去世以及出院当天去世的客观事实,本院确定被告某医院承担的过错赔偿责任比例为40%。对被告提出其诊疗过程无过错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中912054.01元的40%即364821.6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374821.60元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超过部分的诉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七、法院判决

2023年4月24日判决,被告某医院承担40%的责任,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74821.60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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