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严重威胁他人和自身生命财产安全,甚至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危害,但仍有部分驾驶人铤而走险。洛南公安交警曝光以下近期查处的酒驾案例,警示广大交通参与者要知敬畏、守规则,真正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012024年3月07日23时34分许,樊某(男,38岁,洛南县人)驾驶陕H5B***白色小轿车行驶至石门镇北新街中段,被洛南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樊某血液酒精浓度为66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机动车。
022024年3月15日21时42分许,张某某(男,60岁,洛南县人)驾驶陕AK1***黑色小轿车行驶至石门镇北新街中段,被洛南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张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72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机动车。
032024年3月19日23时56分许,闫某(男,31岁,洛南县人)驾驶陕EN1***白色小轿车行驶至242国道1303公里600米处,被洛南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闫某血液酒精浓度为31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机动车。
042024年3月10日21时23分许,纪某某(男,39岁,洛南县人)驾驶陕H51***红色小轿车行驶至迎宾大道中段,被洛南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纪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29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机动车。
052024年3月14日20时47分许,李某(男,47岁,洛南县人)驾驶陕H55***黑色小轿车行驶至河滨南路西段,被洛南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李某血液酒精浓度为73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机动车。
062024年3月17日00时12分许,杨某(男,40岁,洛南县人)驾驶陕A58***灰色小轿车行驶至河滨北路建设桥,被洛南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杨某血液酒精浓度为21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机动车。
来源:洛南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