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张三开了一个销售日用品的便利店,从广州某商家进货。由于进货量大,便办了商家的一张积分卡。有一次该商家搞活动,卡内积分可以换购商品,张三便用积分换了一些商品用于销售。换完后的一个月,张三发现卡里的积分不但没减少反而大幅增加了(经查,是商家的积分系统出现了故障),于是将这些积分卖给了李四,获款 20 万元。李四用这些积分从商家那里兑换了价值 30 万元的商品。经查,李四对商家系统出故障一事并不知情,以为这些积分都是张三合法获得的。
【问题】张三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分析】
1. 张三对积分增加不构成犯罪
增加的积分不是张三盗窃和骗取的,而是积分系统出现问题所导致的。因此,张三对增加积分本身不成立犯罪。
2.张三出卖积分获利行为构成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涉及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突出特点是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变为自己所有。
本案中,增加的积分属于商家遗忘物,张三通过销售进行处分积分并获利,商家遭受财产损失,说明其对积分具有侵占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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