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不满足消防要求但五方验收合格,可视为竣工验收合格吗?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4-09-19 10:15:03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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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工程领域,竣工验收是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重要环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认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标准的分歧占的很大部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通常指勘察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五方共同参与的验收过程。之后,政府部门还会组织工程的消防验收。

那么,竣工验收究竟应以什么为标准?不满足消防要求的,是否就不能视为验收合格?

最高人民法院在《重庆市惠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惠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英吉沙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建设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应以上述单位验收合格为标准。而政府相关部门认为工程不满足消防要求,责令限期整改并作出行政处罚等,不能否认建设工程经各方验收合格后已经竣工验收的事实。

最高院认为,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2014年6月10日施工单位喀什农工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2某、3某、7某楼工程分别向惠亨公司英吉沙分公司出具《建设工程竣工移交证明书》,载明案涉英吉沙县商业步行街2某、3某、7某楼于2014年6月10日经五方验收合格,移交业主(建设单位)管理,并进入保修期。

该证明书经喀什农工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惠亨公司英吉沙分公司、监理单位代表及巴州智诚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签章确认。

惠亨公司、惠亨公司英吉沙分公司提交的英吉沙县公安消防大队2015年7月13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15年7月31日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英吉沙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于2016年7月27日通知等证据,并不能否定施工单位喀什农工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建设工程竣工移交证明书》并经五方验收合格后移交惠亨公司英吉沙公司管理的事实,故应认定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具备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原审认定的事实正确,并无不当。

那么,五方验收合格日期可以作为竣工日期吗?

最高院在《乐陵市凯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还明确: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以五方验收合格的日期作为竣工日期并无不当。

综上,建设单位只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组织各方验收合格的,即视为竣工验收合格,竣工日期为五方验收合格日期。消防这类专项验收及行政管理不能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阻却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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