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赴港定居,是否需要提供继母同意声明书?

邦邦聊社会 2024-12-12 12:18:50

一、婚生子女、私生子女的定义解读

婚生子女:是指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所生育的子女。其享有继承权、受教育权、被抚养权,以及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非婚生子女:指父母在未经合法婚姻关系下所生的子女。其在法律上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二、“非婚生子女赴港“与“继母同意配合”的矛盾分歧

现实中,因为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复杂性,以及与生父原配偶(即继母)之间关系的矛盾,所以在涉及跨境事务时,不同职能部门会存在执行上的偏差。

例如:父亲在大陆有非婚生子女,与原配偶并无离婚且为香港永居,现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想申请赴港投靠父亲,却被出入境拒绝,要求生父母签署同意赴香港定居声明,同时还需生父原配偶到场签字配合。

按照常理来说,如果非婚生子女与继母生活在一起,形成了法定的关系抚养,那么需要继母同意配合,是符合要求的。但倘若双方并无形成抚养关系,却被要求生父原配偶到场配合,是否合理呢?

三、非婚生子女投靠父母移居香港的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移民管理局制定的《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服务指南》规定:“申请人未满18周岁,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澳门定居的,需提交其由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以及监护人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

该条文中的“监护人”,通常指的是孩子生父、生母或具备监护权的人,而并非生父原配偶(即继母)。由此可见,非婚生子女申请投靠父母移居香港时,只需要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声明即可,并无硬性规定需要继母同意。

生父原配偶作为名义上的继母,如果并未实际承担过抚养教育的责任,未与孩子形成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她对孩子就没有监护资格。因此,她的签字同意并非申请赴港定居的必要条件。

考虑到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出入境基于自身职责角度出发,为了避免产生抚养、监护、教育、保护以及家庭矛盾等纠纷,从严管理也可以理解的。

四、实际操作中,非婚生子女签发单程证的经验方法

虽然申请过程中会存在一定的难度,但作为当事人应该积极争取。综合多年以来的经验,可以参照以下方法:

1、明确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向法院提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之诉,判令孩子抚养权归在港定居的一方所有,明确孩子在法律上的抚养人、监护人。

2、主动与地方出入境部门沟通。说明移居香港是为了孩子更好地成长,以及父母履行抚养义务和职责,若出入境不予审批,要问清楚拒绝的具体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或者办事指南支撑。

总的来说,在法律上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孩子移居香港也是为了更好地生活成长,因此职能部门在投靠港澳审批中应该一视同仁,保障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的权益,避免他们为父母的过错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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