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寻求刺激,多次言语骚扰女子,是否构成猥亵?

拍案烟屡 2024-08-17 00:58:34
简要案情:

男子严某与韩女士系姻亲关系。这天,韩女士因家庭经济拮据,遂向男子严某借钱。男子严某虽然答应借钱,不过却趁机提出欲与韩女士发生关系,结果遭到严词拒绝。

其后不久,不甘心的男子严某,主动前往韩女士家中,并以借钱为诱饵,再次提出不齿要求,羞愤的韩女士,当即将男子严某赶出了家门。

而在之后的日子里,男子严某多次打电话言语骚扰韩女士,鉴于双方系姻亲关系,面对男子严某没完没了的纠缠,韩女士并没有选择报警,只是给自己的妹妹打了个电话,希望妹妹能好好管管自己的丈夫。

然而,男子严某不仅不思悔改,反而更加变本加厉,依旧我行我素。这天,男子严某为寻求刺激,给韩女士打电话说“我带你出去玩去吧”。

面对男子严某不断的言语骚扰,韩女士忍无可忍之下,于是便跑到男子严某家中讨要说法,要求男子严某当面道歉,并承诺以后不再骚扰自己,否则便报警处理。

然而,面对气势汹汹的韩女士,男子严某不仅不以为然,反而说话油滑,态度轻浮。两人因此而发生了争吵,并逐渐演变成了肢体冲突。

最后,感觉万分委屈的韩女士,不顾妹妹的哀求与阻拦,前往派出所报了案。警方受理该案后,依法将男子严某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而在经过一番仔细的询问和调查后,警方了解了事情的前因后果,遂以猥亵他人为由,依法对男子严某处以了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

然而,面对警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男子严某却表示不服,在申请行政复议未果后,遂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警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庭审上,男子严某的辩护律师认为:

本案中,男子严某并没有对韩女士进行肢体上的骚扰、猥亵,除了案发当天,两人因争吵而发生肢体冲突外,男子严某此前从未与韩女士有任何身体接触的行为。

而公安机关仅凭男子严某给韩女士打电话时,说了一句“我带你出去玩吧”,即认定男子严某的行为属于猥亵他人,明显系猜测性、揣摩性的认定,并没有事实和法理依据。因此,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警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然而,法院对本案进行一番仔细审理后,最终却并未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依然认定男子严某的行为构成猥亵,遂依法驳回了男子严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当时的主要裁判理由如下:

1、猥亵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故而猥亵行为的成立并非以身体接触为必要条件。为了寻求刺激,对他人施以言语骚扰,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等违法行为,亦构成猥亵。

本案中,男子严某到案后,公安机关曾质问男子严某,为何无缘无故言语骚扰韩女士。男子严某如实供述称,因其想与韩女士发生关系,故而给韩女士打电话说“我带你出去玩去吧”,想以此试探韩女士的反应。

此外,公安机关另经查明,男子严某之前曾对韩女士进行过多次言语骚扰。综上,男子严某的行为,明显属于为了寻求刺激,对他人施以言语骚扰,此举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尊严,因此已经构成了猥亵他人。

2、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本案中,男子严某的行为尚不构成情节严重之列,因此,公安机关仅仅给予其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并无不妥之处。

3、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应当依法判决维持。

本案中,男子严某为了寻求刺激,多次以言语骚扰方式猥亵韩女士,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警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且处罚适当,故而法院应予维持。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男子严某的诉讼请求。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对于本案,你们又有哪些不一样的观点呢?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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